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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江苏省拖欠社会保险费管理办法(试行)》将于7月1日实施。办法很明确,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失信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不同的失信程度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拖欠社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应当缴纳的滞纳金。根据发生时间的不同,欠款可分为当期欠款和以往欠款。其中,当期欠费是指一个征缴期(月)内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过去欠费是指除当期外,本年度及以前年度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规定,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用人单位在2个月内拖欠社会保险费属于一般失信,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属于严重失信,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超过6个月属于严重失信。
对于一般的失信行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对拖欠单位进行诚信约谈的方式。拖欠数额较大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的工会、部门和职工。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可以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公开宣布。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共同认定后,通过催办的方式,向同级信用管理机构报告,并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榜和黑名单。(记者刘威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