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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人们一直去天津大水律师事务所咨询。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市公共产房的继承或其他权属纠纷?当争端出现时,许多公民诉诸法庭,但他们被拒绝。那么,为什么公共产房难以通过现有法律解决纠纷呢?今天请大水律师事务所的张宇律师回答。
律师的回答是:
张宇律师介绍,与私房相比,公房价格更低,质量更有保障。这个城市有大量的公共产房,其中一些仍未售出。根据我国《物权法》,公有住房的所有者只享有出租权,无权处分房屋,如买卖、继承等。一旦发生权属争议,承租人或其他权利人难以通过诉讼解决。
公租房通常意味着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的资产。如果人民法院贸然将承租人作为业主的合法主体进行审理,可能导致承租人无权处分该房屋,从而导致违法违规,激化矛盾。2007年,金国[2007]489号文件删除了家庭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从而避免了一些与公共产房诉讼相关的问题,失去了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针对上述问题,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2014年10月17日修订并颁布了《天津市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管理办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的转移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只能由一个人申请。符合转让条件的人员超过两人(含两人)的,应在申请转让前达成协议。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明确规定,当符合转让条件的人员不能达成协议时,争议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解决,即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公有住房所有权案件,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最终判决。该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随着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登记制度,剩余的公有住房问题将得到全面妥善的解决。诉讼是有风险的,因此,大水律师事务所提醒公众,如果你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委托律师代表你进行诉讼,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