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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7月13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关于航天发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零税率政策适用于国内单位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并执行免税办法。
通知中明确指出,零税率政策适用于国内单位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并执行免税办法。其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购买航天运输工具及相关货物获得的进项税以及获得的发射运营保障服务将予以退还。增值税退税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可退金额=适用于购买航天运输机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金额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适用于接收发射运营支持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空间运输工具和相关货物,包括火箭、航天飞机和其他空间运输工具及其部件、组件、推进剂等。
发射运营支持服务,包括测量和控制、研发、设计、测试、检验、制造监督、与发射业务和在轨交付相关的航空航天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协调、技术咨询、空飞机生命周期服务、轨道位置(频率)应用、咨询、租赁服务、卫星有效载荷,
根据通知,国内单位在轨交付的0架飞机及相关货物视为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并执行免税办法。在轨交付的The/きだよ 0飞机及相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购买of/きだよ 0飞机及相关货物取得的进项税予以退还。增值税退税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可退金额=购买of/きだよ 0飞机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或海关专用(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规定的完税价格
在轨交付是指将空飞机及相关货物发射到预定轨道,然后交付给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经营活动。
きだよ0/飞机及相关货物,包括卫星、きだよ0/detectors等。空飞机及其部件、组件、卫星有效载荷、卫星测控系统设备、软件等。
《通知》要求国内单位根据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下同)购买航天运输机及相关货物和/或きだよ0/飞机及相关货物,接收发射运营支持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了简化退税程序,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国内单位和deliver/き だよ 0号飞机及相关在轨货物可同时计算增值税可退税额。
境内单位在完成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中注明的发射日期或合同交付日期等合同义务前购买或接受上述货物和服务取得的进项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核实境内单位提供的资料后办理退税。接受空飞机全寿命周期服务获得的进项税应根据实际发生时间予以退还。
此外,该通知明确了本通知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如果在轨交付合同表明交付日期在2013年,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