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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岩晚报(记者陈霞)如果你租得起房,你能一直住下去吗?据近日部分读者电话咨询,昨日,记者从石狮市住房保障部门了解到,根据新发布的《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与退出管理操作指引(试行)》,被保障对象在六种情况之一下将被要求腾退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石狮市住房保障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说,《指导规则》对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后加强动态监管作出了详细规定。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家庭的人口、户籍、房产和收入是否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保障对象在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居住状况,是否存在非法出租、出借、转让、经营和闲置现象;保障对象租用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否有损坏、损毁、房屋结构和用途发生变化等情况。
对于保障性住房租户的退出,《指导规则》是统一而明确的。未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全部产权的承租人或购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退租:(1)无正当理由闲置经济适用住房6个月以上的;(二)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经济适用住房租金的;(三)转租或者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四)损坏、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住房的性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住房损坏的;(五)利用保障性住房储存危险物品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六)法律、法规、住房保障政策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指导意见》规定,因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未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全部产权的承租人或成功购买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支付房租补贴或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指导原则》还明确规定,当承租人腾空房屋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结清直至承租人完成搬迁时的租金、补贴、违约金和赔偿金,并补足多退少补。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要求各地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社区智能化管理模式,通过将租金支付和租赁期限与社区准入控制系统相结合,妥善解决保障性住房退出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