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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看守所宣布了“east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事件,即被告人简慧星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擅自发行股票,被告人方溪、郑雅芝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事件。
被告人简慧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擅自犯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总计刑期10年,决定执行罚款人民币150万元,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50万元。
被告人方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郑雅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款人民币2万元。
冻结的简慧星、郑雅芝、丘小琼及汇融企业名的存款按比例返还给筹款参加者。 书面汇融企业、简慧星及亲属名下的不动产、车辆、所有权、物品等财物变更价格后,按比例返还筹款参加者。 简慧星通过平台吸收资金后,依法追缴借给他人的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筹款参加者,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简慧星继续赔偿。
判决后,被告人简慧星、方溪表示要上诉。 (原是《“『「east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一审判决》)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