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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京华时报报道,一家企业从一酒授权部购买了3箱酒,用于企业食堂。 顺义区食药监局抽查鉴定该企业酒后,确认其为不达标产品,没收非法经营的葡萄酒2瓶,并处行政罚款7万余元。 该企业向法院起诉酒鬼批发部,要求判决赔偿该行政罚款。 昨天上午,记者获悉,顺义法院向酒鬼授权部判决赔偿7万余元。
据原告企业介绍,去年12月27日,企业向某酒鬼认可部购买了3箱酒,共计720元,用于企业食堂。 12月30日,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购买的酒进行抽查鉴定,确认食品着色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的采用标准。
今年4月5日,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葡萄酒2瓶,并处罚金70120元。 随后,该企业向法院起诉酒鬼授权部,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行政罚款。
被告某酒鬼批发部辩称,没有向原告出售涉案的假酒,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有缺陷造成损害的,被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在本案中,原告企业与酒鬼授权部形成产品购销关系。 酒批发部销售给原告企业的长城干红葡萄酒,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不达标产品,原告企业受有关部门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酒批发部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酒鬼授权部赔偿原告企业70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