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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老虎”的案子判决了!

今天( 4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决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案件,判处被告人刘强受贿罪11年,并处以罚款120万元。 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 征收刘强受贿所得财产及其利息,没收用于破坏选举犯罪的财产,并上缴国库。 刘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刘强到底犯了那些事? 调查显示,2000年至2000年,刘强利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抚顺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与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经营、工程加工、 在职务调整等几个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相关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产,共计折合2000元人民币。 年1月前,刘强当选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因此利用中共抚顺市委书记等职权和影响,通过给予他人财产、打招呼等方式拉票、破坏正常选举活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由此可见,刘强从2000年开始就涉及违纪问题,他担任的职务“上升”,但其腐败问题由来已久。 值得注意的是,在官方通报中还提到“给予他人财物、打招呼等进行收藏选举,破坏正常的选举活动”,该收藏选举案波及的官员很多,至今仍是漫长的警钟。

海运仓内参观察到刘强于去年11月23日被调查。 落马前,他的政治轨迹几乎没有离开辽宁,长期在石化行业工作。 从抚顺乙烯化工厂乙烯厂的普通操作员,到中国石油抚顺石化企业总经理、党委书记,后来担任抚顺市委书记、市长等职,成为辽宁省副省长,但在副省长的职位上工作了4年后落马。

刘强涉及的问题曾经受到中纪委的认真批评。 年2月,中纪委在关于刘强被“双开”的通报中表示,“刘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为提名副省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进行有组织的拉票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进行迷信活动。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入个人会所,报销个人费用,违反公务车配置和录用的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有关个人的若干事项,长期贩卖官假发,违反严重破坏所在单位和地方政治生态的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 受贿罪是利用涉嫌破坏选举犯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产涉嫌受贿犯罪。 ”。

并指出,刘强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失去理想信念、没有宗旨意识、私欲极度膨胀、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涉嫌违法犯罪,并且在党的十八大后无法制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

刘强被调查判刑,明确了目前辽宁省强大的腐败行为和持续的廉政建设。 而且,自震撼全国的行贿案发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增强选举公平和打击选举腐败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

《人民日报》似乎发出了深刻的警告:“反思拉票收藏案,党纪是高压线、警戒线,任何人都不能违反。” 所有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都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 我们应该从全面严格执政党、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入吸取投票收藏方案的教训。 ”。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标题:“落马1年半的辽宁原副省长获刑 曾被批"搞权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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