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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0年第4号通知《关于浦发银行和中国财产保险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的通知》,通报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公告指出,2018年9月,代表浦东发展银行销售的私募产品出现延期付款,引发了许多消费者投诉。经调查,浦发银行存在以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是未充分分析其在接入环节代理的产品,尽职调查不到位,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第二,在向部分客户销售他们所代表的产品时,他们没有按照监管要求在网点的特殊区域销售寄售产品和音像制品,而是采取了门到门的服务模式。第三,产品合同首页有明显的浦发银行标识,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浦发银行独立管理的理财产品,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四是风险揭示书不包含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客户权益公告等内容,与相关监管规定不一致。第五,产品按照监管要求发布后,未能持续跟进和渗透管理。从产品成立到2018年7月,我行未能督促合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信息。
《通知》指出,自2019年5月以来,对中国财产保险保证保险的投诉一直比较集中。经调查,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承销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信用贷款担保保险业务中,存在以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是在收到消费者理赔申请后,未告知消费者理赔程序及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二是违反《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贷款担保保险业务。第三,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未按规定使用。中国财产保险向监管机构提交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的被保险人是“(1)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二)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但其承保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的个人贷款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上述两个机构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索赔权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银保机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保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9〕38号)的要求,提出警示,承担主要责任,层层落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