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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同一案例编号、同一审理人员、原告赵洪利接到允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但被告李国法接到胜诉判决书。 年,辽宁兴城养殖场主赵洪利因分包合同纠纷,将李国法等3人告上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案件开庭审理后,因未能等待判决,赵洪一年后提出撤回,绥中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回。 两年后,赵洪利再次被起诉,但被告李国法在法庭上出示民事判决书,表示赵洪利败诉。 令人费解的是,两份审判文件不仅案件编号一致,负责人也完全一致。 此时,赵洪利得知,在他收到解职裁决书前一个多月,他作为案件被告从法院接到胜诉判决书。 “同一事件,两个结果”不能接受赵洪利,这件事在媒体报道后,相关部门予以重视。 2019年3月19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已组成调查组调查此案。

赵红利有同一案件编号的民事裁决书和民事判决书。 新京报记者卢通摄

海滩转包纠纷提起诉讼

2006年,辽宁兴城养殖场主赵洪利经过考察,看中绥中县小庄子乡大渔场村的滩涂地。 经过协商,赵洪有利于2006年10月3日与大渔场村委会签订《滩涂分包合同》。 根据合同,该滩涂面积50亩,租赁至2030年,承包费共计73万元。

赵洪利表示,由于水产养殖业不景气,养殖场的经营曾一度停滞。 到2007年,领域内的许多朋友对他承包的海滩表示有趣。 这包括李国法。

随后,赵洪利将其中10亩海滩转包给李国法。 赵洪利说,因为都是熟悉的朋友,双方只是口头签订了协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赵洪利表示,除了分包给李国法外,还将海滩分包给其他朋友,在此过程中,对方未告知自己重新分包,引发了纠纷。 纠纷处理后,赵洪利找到了李国法,李保证自己经营,请赵洪利帮忙建设。

随后,赵洪利发现经营养殖场的不是李国法,随后接到询问,李国法支付养殖场的转包金岭,支付金岭转包给朱森。

随后,滩涂原发包人找到赵洪利,表示滩涂不能再转包,必须收回土地。 赵洪利说与李国法等交涉没有结果,于年7月15日被绥中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为李国法、付金岭、朱森3人。

起诉了3名李国法,赵洪利想私下调解。 赵洪利希望的调解没有出现,绥中县人民法院于年9月5日开庭审理此案。 此后一年,赵洪利表示,事件没有反响。

磨磨蹭蹭了半天,赵洪利于去年7月16日向法院提交了解约申请书。 同日,案件审判长李林成提交()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民事裁判书,准予撤回。

赵洪利在向新京报记者出示的民事裁定书中裁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允许原告赵洪利撤回起诉。”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新京报记者卢通摄

同一事件的两个结果

撤回的赵洪利没有放弃诉讼。 此后,赵洪利聘请律师进行大量取证,并于年再次提起诉讼。 此次,赵洪利没有按照律师的建议,调整诉讼策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权,而是要求被告李国法赔偿10万元的建设费。

年9月17日,绥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判中出现令人费解的场面。 赵洪利对新京报记者说,审判进行到被告举证阶段,被告李国法拿出判决书,赵洪利在年的诉讼中败诉。

根据赵洪利给记者的判决书副本,该判决书的案件编号与赵洪利年7月16日收到的民事裁定书完全一致,同为()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 负责人也一样,是审判长李林成、审判员刘延顺、高云山、书记官陈蕾。

两个审判文书不同的地方是复印件和日期:根据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驳回赵洪利诉讼请求》判决书日期为年5月29日,比此前裁定书日期短两个月;

赵洪利代理律师张玉刚对记者表示,他很惊讶审判中出现了这种情况,回忆说:“我工作了10年,从没见过这种情况。” 他马上问赵洪利是否收到了这个判决书,赵洪利说没有收到过。 张玉刚在审判长看到这个场景时也纳闷“该怎么办”,但仔细核对了两份审判文件后,发现案件编号确实和负责人一样。

2019年3月20日,新京报记者多次给该案原审判长李林成手机打电话,但无人应答,即发邮件也未回应。 另外,原审被告李国法、付金岭的手机处于停止或关机状态。

之后,赵洪利在第二次诉讼中胜诉,但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的10万元尚未兑现。

同一案件编号的两份审判文件。 新京报记者卢通摄

绥中县法院承认“裁定有误”。

“同一事件,两个结果”促使赵洪利不断追究。 年1月,赵洪利在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提交的起诉书中提出质疑,两个审判文件的差异证明绥中法院“判决此案后撤回起诉”,认为该法“荒谬”,并进一步质疑该判决书是“伪造”。

针对赵洪利的质疑,绥中县人民法院于年11月21日提交辽1421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 裁决书指出,原审原告赵洪利和原审被告李国法、付金岭、朱森承包合同纠纷案,由绥中县人民法院于年7月16日作出()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绥中县人民法院院长向审判委员会提出讨论说:“这个裁定确实有错误,必须重新审理。”

2019年3月21日,新京报记者采访绥中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需要绥中县委推进部的来信,并接受了采访。 记者随后前往绥中县委推广部采访后接到推广部工作人员联系后转述,绥中法院表示咨询辽宁省高院后不方便接受采访。

此前的3月19日晚,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已组成调查组依法调查此案。 3月21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目前正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通报新京报记者。

3月22日,赵洪利告诉新京报记者,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20日在绥中县人民法院询问情况。 22日,葫芦岛市、绥中县二级政法委和纪委工作人员前往滩涂养殖场了解情况。 他表示,希望这一事件尽快得到调查。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标题:“同一个案件现两种相反判决结果 法院承认裁定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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