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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1月25日上午从明经国辩护律师刘文华处获悉,明经国故意杀人嫌疑案件二审将于2019年1月31日下午2时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院公开开庭。
年9月27日,该案一审宣判,明经国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政治权利被剥夺终身。 明经国法庭表示上诉。
▲当天卓宇遭到袭击,躺在沙地上
一审、赣州中院认定,年3月17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民委员会经村民明某森、明某炳、明某福同意,拆除其土块室,拆除明某福土块室时,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相邻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顶部分掉落, 明经国接到儿子明小龙的消息,回家拿着镰赶到现场,误以为拆除了那片土地,尽管现场的乡村干部再三说明、制止,还是拿着镰砸了挖掘机的驾驶室。 现场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记恨明经国心,手持镰猛打卓宇头部,卓宇倒地失去自卫能力后,无视众人制止,再次行凶卓宇,手持镰三次击打卓宇头部,造成卓宇严重脑损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经国故意剥夺被害人卓宇的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上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由于明经国误解为自己的土地被拆除后被故意杀人,审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悔改、依法判处死刑,但没有立即执行。 法院在明经国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了政治权利。
▲明经国家“空心房”屋顶一侧被破坏宣判一审当天,明经国家辩护人刘文华会见明经国家。
刘文华对红星信息回忆说,得知判决结果后,明经国情绪低落。 “他认为判决加重了,与预期的有期徒刑相差甚远。 他不同意法院认定的错误分解说。 ”。 但是,明经国向受害者道歉说:“认为自己有错。”
在《刑事诉状》中,明经国家阐述了自己的上诉理由。
他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说:“我没想到受害者头上戴着头盔,用镰打他时,头盔意外掉落,镰击中头部,我会导致死亡。 第一受害者已经死亡,不是第二受害者死亡的原因。 ”。
据明经国称,违法强制拆除是本案发生的原因和背景,“我没有同意拆除我的房子。 我家的屋顶是拆机故意拆的,受害者是拆机的领头人。 如果受害者有过失,而我不同意,受害者带队拆毁了我的房子。 受害者是乡人大主席,他不是来现场监督的,而是带队拆了房子。 他拿着的人在弄坏了我的房子之后,也没有道歉,而是给派出所所长打了电话“戴上手铐”。 事件的发生有过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