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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维舟、书评人、专栏作家。 毕业于厦大信息传播系,热爱历史和社科相关知识。 长期撰写《三联生活周刊》、《经济注意报》等书评,出版散文集《大地上所有的河流》。 本文为网易历史频道独家稿件,谢绝转载。
《水浒传》中有一个有名的故事:武松在景阳冈打虎后,在清河县与哥哥武大郎重逢,第一次见面的嫂子潘金莲一见到他就动心了。 一个雪天,武松回到哥哥媳妇家,潘金莲请他喝热酒,趁机挑衅,结果被武松严厉的话语正式拒绝。 下午,武大郎回家了,潘金莲哭红了眼睛。 相反,武松说:“前后没有人,所以拿话取笑我。” 这无疑让潘金莲向网民展示了道德可疑的苗头,为后来武松杀人嫂埋下了合理化的伏笔。
在民间文学中,这种“女性诱惑也不能反过来犯罪”的桥段是反复出现的经典母题,大致包含以下核心情节:美貌、淫荡、复仇心强的女性,在自身欲望达不到时,宁可反手中伤、诋毁自己。 通过比较研究,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了解武松这个物体的个性形象,还可以看到中国文化的一些特点。
谁是受害者?
这个母题在西方文艺中相当常见。 例如,在美国作家哈珀·李的小说《杀死知更鸟》中,黑人罗宾逊本来是去帮助白人女孩的,但对方诱惑不了。 罗宾逊逃跑时撞到了父亲,女孩强奸了他,罗宾逊被定罪。 在丹麦电影《狩猎》()中,也涉及到了最敏感的“性侵犯少女”的议题。 早熟的少女卡拉对幼儿园老师卢卡斯很有好感。 她向他示好时,卢卡斯婉言拒绝了。 卡拉被拒绝后,他向父母撒谎说他涉嫌性侵犯。 卢卡斯的生活几乎毁了。
诚然,这些都是受圣经创世纪波提乏妻子诱惑约瑟的故事启发,西方绘画史上有无数关于“约瑟拒绝波提乏妻子”主题素材的绘画,是基督教文化中家喻户晓的经典。 这个故事的基本情节是,埃及国王护卫的长波斯特凡出身名门,对新来的希伯来奴隶约瑟也非常信任,“把一切都交给约瑟,除了自己吃的饭以外什么都不知道”。 他的妻子诱惑约瑟说要和他“睡觉”。 约瑟拒绝了。 不仅不能辜负主人的信任,更重要的是,“我怎么能做这种严重的坏事得罪上帝呢? ”。 拉伸过程中,约瑟扔掉衣服逃跑了。 波提乏的妻子随后向丈夫控告约瑟。 “你带我来这里的希伯来仆人进来戏弄我,我就大声喊道。 他把衣服扔在我这里,出去了’波提乏相信了,把约瑟关进监狱。
但是,这不是同类故事中最早的。 1852年,莎草纸上首次披露了古埃及民间传说“两兄弟的故事”,曾被称为“世界最古老的童话”,很可能记录在公元前13世纪,至今已有000多年的历史。 因为其中包含了很多以前流传下来的母题,所以19世纪以来的许多民俗学者很喜欢。 根据民俗学家阿兰·邓蒂斯的概述,这个故事的第一集如下。
巴塔( bata )和哥哥阿努比斯( anubis )、嫂子(她没有名字)生活在一起。 有一天,嫂子想勾引帕塔,说:“来吧,躺下来度过前一段时间吧。” 巴塔生气地说:“看,对我来说你就像母亲一样。 而且,你丈夫对我来说就像父亲一样。 这个身体比我大,他养育了我。 被拒绝的嫂子说,他怕帕塔图谋不轨泄露出去,一副抹油被打的样子,丈夫问的时候,帕塔拒绝领她时被打了。 不仅如此,她还要求阿纳维斯杀了弟弟。 “如果你不杀了他,我就会死”
阿伊努比斯躲在牛棚里想杀弟弟,但会说话的母牛马上劝黄油,他逃走了。 指责他在满是鳄鱼的河里,向对岸的哥哥说实话,相信了“肮脏淫妇”的话。 然后,他掏出芦苇刀,割下生殖器,把它扔进水里,六胡子鲈鱼把它咽了下去。 哥哥回家杀了妻子,把那具尸体扔给了狗。 2
这个古埃及语故事之后有很多复杂的情节,但从解开“潘金莲冤案”这一点来看,上述的摘要很充分。 主要因素包括:
1. 一对兄弟(或主从)和哥哥(或主人)的妻子一起生活。
2. 嫂子(或主妇)对弟弟(或仆人)动心,企图诱惑后者。
3. 弟弟(或仆人)拒绝诱惑。
女人向丈夫进行诬告
5. 丈夫对弟弟(或仆人)加以惩罚。
6. 弟弟(或仆人)被无辜(监禁、被杀或象征性死亡)。
7. 真相大白,一名妇女被杀害。
当然,在故事传播的过程中,一些因素脱落、变异、替代,是世界民间故事类型学中常见的现象。 在《圣经创世纪》中,波提乏的妻子最后没有死。 潘金莲最终被杀,但不是为了欺骗自己,而是在和西门庆私通后杀害了亲丈夫。 事实上,最后三个要素在《武松杀人嫂》的故事中是不足的。 武大郎没有惩罚武松。 武松只是离家出走了,没有什么伤。 但在《水浒传》的另一个故事中,情况略有不同:石秀察觉到姐夫潘巧云私通和尚(元素2和3变异,潘巧云没有诱惑石秀),并告知姐夫杨雄,杨雄酒后失言,向潘巧云石秀非礼。 杨雄一生气拆了石秀做生意的柜子和肉案(要素5,实施处罚),石秀不申辩,背负恶名离开(要素6 ),但最终反击,将铁证放在杨雄面前,杨雄亲手杀死潘巧云(要素7 ),义兄弟复合,
一位俄罗斯学者认为,这位古埃及兄弟的故事“证明父系家族的道德,强调兄弟之间友谊的重要性,说明不忠或背叛丈夫的妻子一定会死去”[3]。 这也完全适用于武松弑妇的故事。 《水浒传》中,武松自不必说,也没有自我阉割这种可怕的行为,中国古代有“以大哥为父”的说法。 潘金莲也对武松说“以大哥为母”,但在武松的潜意识里,即使潘金莲有乱伦冲动,也很可能被深深压抑到自己察觉不到的程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武松杀人嫂是维护父系家庭的弑母冲动,石秀可以说是维护兄弟之间的模拟亲属关系。
民俗学家阿兰·邓蒂斯引入精神分析的做法后,对这个古埃及的两兄弟故事做出了完全不同的解释。 我认为弟弟帕塔自我阉割的行为,意味着他心里其实有“逆向投影”。 也就是说,把“想引导嫂子”反转成“嫂子想引导我”不会引起自己的罪恶感。 而且在这个故事里,嫂子承认对自己来说就像父母一样,“儿子为了恋母情结的愿望而表示‘愧疚’”,通过把嫂子描绘成邪恶、欺诈、诱惑的尤物,他得以脱罪[4]
这是典型的精神分析心理学构想,但至少让我想起几件事: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下,一个故事不仅呈现出完全不同的面孔,其解读也可能有很大的差异。 《潘金莲的向导》不是其唯一的讲述方式,它适应了中国文化价值观的产物,以前流传下来的武松和潘金莲的描写也只是折射出了中国人特定的道德观,因此,这个故事还有解读的余地。
中国版的真实样子:因果报应与公正期待
也许是因为近亲相奸禁忌这一人类最原始的欲望、最基本的恐惧有关联,这个原型故事被极其广泛地流传着。 1968年,《世界文学的约瑟和波提乏的妻子》一书的编辑、民俗学家约翰·南( yohannan )认为:“我们在比这个故事更长久、越来越多样化的听众中,不容易找到更广泛传播的故事。” 佛生经中也出现了其变种[5]。 考虑到佛经的故事在中古中国广泛流传,它也会传到中国。 这可能就是《武松杀嫂》故事中这个插曲的来源。
也许不是偶然,但这样的故事出现在中国文献中最早佛教流行的南北朝时期,同时和《圣经创世纪》中的《波提乏的妻子诱惑约瑟》一样,中国版的两个主人公之间也是主从关系。 殷艺( 471-529 )《小说》卷八中记载了这样的故事。
武子(王济饰)是左右人,在阁内婬拿济服,婬想奸淫,其人云:“不敢。 ”。 婧云:“如果不服从的话,我会大叫。 ”。 那个人终于不服从,婧乃说:“甲要强奸我! ”。 下令杀戮。 那个人叙述前因,武子不相信。 那个人说经济,“不能浪费,必须成为诉讼政府的君,在天上。 ”。 武子常年遭受疾病之苦。 这个人看着形云说:“府君也去。 ”。 之后死亡。 6
在这里,故事的中心非常不同,偏向因果关系。 无辜死去的仆人最终会成为幽灵的报复。 但他报复的对象不是无辜的女仆,而是主持正义,不能冤枉他的主人王济。 在《冥报志》记载的另一个传说中,当事人没有受到诱惑,只是碰到了私情,结果冤死的人报复无法查明的主人、虚假指控的女性、甚至冤枉他的其他人。
晋富阳县令王范妾桃英,特别有姿色,后与你丁丰、史华时期二人奸杀。 范行还听说帐内督孙元弼在丁丰户中有环佩声,旁观后,和桃英一样睡觉,元弼锁门训斥。 桃英马上起床,织裙子理发,拔腿归还。 元弼又见华期带佩桃英麝香。 两人怕袁弼说,袁弼和桃英有我,范不议,遂杀袁弼。 有陈超者,当时在这里,劝他成为元弼之罪。 范还看超出范围,去赤亭山下,值雷雨日落。 突然有人越过腋下,径拖而去,进入荒泽。 雷光看着幽灵,脸非常蓝黑,眼睛没有眼睛,“我的孙元弼也是。 怨皇天,早见申理,同时间汝,乃今相遇。 ’磕头流血。 鬼说:“王范是事主,先杀人。” 嘉景伯、孙文度在泰山玄堂下,共同确定了死生名单。 桃子的灵魂,也在女人的青亭里。 ”。 直到天亮,才会失去幽灵的所在。 杨对李范都不敢感谢,他们从国外来,通过了范围的账目。 晚上,范始眠,突然大吼,不醒,家人带着蓝牛来到范围,加桃子人的左索。 明苏,十几天就死了,妾也暴力死亡。 超乃逃离长干寺,为什么容易取名? 五年后的2月3日,临水酒醉了,超云:“现在我不怕这个鬼了。 ”。 低下头,看到幽灵的影子在水里,用手博超,流鼻血,一升左右,几天就能死。 7
李传江研究了包括上述《王济婬》在内的中古神怪小说,结果认为,在当时礼法松散的社会中,反映了人们的道德观念松散。 “故事的女主角在和所有男人交往的过程中,总是大胆地表达性的欲望,当然,这些都是纯粹的爱欲,不是复仇的观念。” 这是南北朝时代的乱世,人们肯定爱欲本身是正当正常的,在这些奇怪的小说中角色的行为挑战了当时社会男尊女卑的思想,“这意味着以蛇女为代表的女性地位提高了,她们已经摆脱了男性的从属地位,成为了自己的主人。 志怪物语的作者也和社会开了个大玩笑。 他(或他们)逆转了社会角色,改变了彼此的地位,赋予了女性积极的性权利和主动性,不再是现实社会男性的“玩物”。 ”。 8
但是在中国版中,下人被主人的小妾中伤后,不仅像约瑟一样下了监狱,还受到了更严厉的处分。 当然与中国特定的社会环境有关。 魏晋以后,礼法精神逐渐渗透到法律中,法律成为维护儒家伦理秩序最严厉的手段。 瞿同祖在《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指出:“奴隶强奸良人妇女,罪不容辞。 如果奴隶强奸监护人的妻子和女性,如下所示,污名,罪孽更大,不宽容……法律知道人们对这种事深恶痛绝。 历代法律对这种罪名的处罚之重更是一贯表现出同样的精神。 奴隶良人不过是徒刑,这是要加入死刑的。 唐、宋律部曲与奴奸主绞,奸者斩。 ”。 婧、妾不属于主人亲属,家内地虽低,但依然重:“如果强奸者是监护人的小妾和监护人亲属的小妾,则各减罪为一等”,根据明清律的奴隶,强奸主人的小妾也会被斩首[9]。
然后说:“责备奴婢本来是主人应有的权利,即使因此而死,只要有不经意的事,也不是故意殴打致死,而是不负责任。” 这是因为我们可以理解,死于无辜罪的弱者唯一的反击就寄托在因果报应上。 在当时的佛教文化氛围下,人们既不是两个男人(主仆之间)的伦理羁绊,也不是虚假的罪孽(虚假的王济妾未受惩罚),而是一家之主明察秋毫,强调异常死亡怨灵的报复力——。 其逻辑是,即使有人犯下无辜的罪,只要一家之主能够主持正义,本来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这意味着当时生活在家长制社会结构下的中国人对权威的“公正”抱有很高的期望。
危险的欲望
唐以后,在理学复兴的社会背景下,中国人在这类故事中的关注重点完全改变了。 随着贵族制的崩溃,南北朝那样残酷的奴隶关系被平民家庭的亲属关系所代替,由于佛教的衰退和理学的兴盛,以前那样超自然的颜色也渐渐淡薄了。 随之,儒家对伦理秩序的坚定重申,这又与“红颜祸水”以前流传下来的观念相通,有时成了权谋:如同三国志演义中的《连环计》一样,貂蝉一边诱惑吕布,一边对董卓说吕布不是礼, 晚清著名的张文祥刺马事件(直到被改编为电影《刺马》和《名状》)依然可以看到这部史诗的影子,重点是女性对男性情义的破坏性存在,即使她自己不主动诱惑,她引发的欲望本身也能引起人
对男性主导的儒家社会伦理秩序来说,更危险、更具破坏力的是女性积极性爱的权利和主动性。 武松明确表示潘金莲的话没有错。 “武二站在天上撅着嘴惹怒了男人。 不是毁了那种风俗的猪狗! ”。 (《水浒传》第二十四集)这意味着,即使他潜意识里并不完全冷漠,社会规则也可以让他完全抑制自发的冲动。 因为打破这个禁忌,他会变成“败坏风俗的猪狗”。 另一部明代长篇小说《包公案》中也有同样的故事。
谢氏劝他,才喝了几杯酒,淫情正兴,倒了一杯,站起来和韩国喝了一口:“叔叔先喝一口,味道好吗?” 韩满震惊地说:“贤嫂休就是这样做的,如果家人知道这件事,朋友伦义绝会继续下去。 接下来看看这个吧! ’话一说完就离开座位。 出去,吴十二冒着雪回来,看到韩满就想挽留。 韩满道:“今天不能和贤哥说话。 我们还会见面的。” 辞职离开了。 吴十二入见了谢氏,说:“韩故人来家里,为什么不把它搁置起来呢? ”。 谢氏怒云:“尔认识了好朋友! 因为知道现在ru不在,来签约,小妾做了很多事,好心准备酒,反倒把话当小妾,被我骂了几句,无心去,离开他,很吗? ? 吴十二半信半疑,不敢插嘴。 (《包公案》第五十二届)
在这里,韩满最初的反应也被知晓后,“朋友伦义绝”——这是非常典型的儒家社会中的个人反应,他们本能地担心自发的情欲会破坏伦理。 相反,古埃及兄弟的故事中拘留弟弟是乱伦的禁忌,《圣经创世纪》中约瑟最害怕的是这个大恶“惹怒上帝”。 在《水浒传》中,武大郎不相信潘金莲的虚假指控,虽然说“我兄弟不是这些人,是诚实的”,但他马上说“休要放声,吃邻居家的笑话”,他害怕的是
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人们在意的不是“诬告”这种犯罪本身,而是诬告是否破坏伦理秩序,是因为中国人在具体的亲属礼法关系中了解这种行为。 法律禁止告卑幼,此外,父亲告子时,即使虚妄也不承担诬告之罪,《明律》的《刑法诉讼干名犯义》规定:“诬告祖父母、父母……子孙的,不言而喻。” [11]《大明律》中,女性被列为老、幼、废、病者一样限制诉讼行为者。 在《原典章》的“不允许女性诉讼”条款中,他对年轻女性在法庭上诉讼感到不安,斥责说“有感冒化”。 因为在此明代之后,法律上限制了女性的诉讼,规定女性必须向人报告,女性虚假的控诉,有罪不报人,女性自身不受拘禁和体罚,所以这个女性可以“依赖女性”[12]。
根据儒家社会的大致情况,亲属之间有“容隐”的义务,法律也禁止亲属相互诉说,以免损害亲人的恩情。 在此基础上,尊长告卑幼也不合理,按照唐宋律告卑幼其实也是有罪的,明清律只有在虚假告时才有罪[13]。 也就是说,正如故事发生在北宋,潘金莲以嫂子的身份举报武松非礼,即使属实,潘金莲也是有罪的。 但是,如果按《水浒传》在明代写书,反映明代的观念,潘金莲的指控只有在冤情时才有罪。 到了清代变得严厉起来,清律规定:“男女老少污蔑、斩杀丈夫哥哥的欺凌者(待监)”。 该律文的目的是禁止妇女中伤继父和哥哥的强奸行为[14]。 。
由于历代法律对遵守儒家伦理道德的关注,父系家族团体的性禁忌极为严格。 兄弟的妻子和通奸是十恶不赦中的乱罪,处分极重,而且不论长幼尊卑,长幼双方的处分完全一样:宋律的男女各两千里,强奸者被绞死。 法律更严格,乱伦者男女各自绞死,强奸者斩杀。 当然,在《水浒传》中,潘金莲对武松的控诉不过是措辞而已,但在清代严酷的礼法秩序下,措辞的女性也包括在法令范围内,一些贞节观强烈的女性因嬉戏而含羞自杀,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值得观察的是,在宋代理学复兴后的这些故事中,男性之间的情义常常显得牢不可破,武松和石秀被嫂子诬告,但他们受到了不值得的惩罚。 在董卓、吕布之间的火并、刺马事件中,马新李之所以杀死妹夫,与其说是女性的冤屈,不如说是男性无法抑制自己的欲望。 也就是说,明清以前流传下来的文化中在意的不是“冤屈”本身,而是“欲望有破坏伦理的可能性”。 相反,在南北朝的那两部小说中,受冤屈的人受到了严厉的惩罚,也受到了冤屈。 从《水浒传》中石秀的故事来看,石秀察觉到嫂子潘巧云与人通奸,告知姐夫杨雄的前半段距离《冥报志》的孙元弼很近,但最终石秀收集了证据,放在杨雄面前,最终阻碍了两个男人的情义(潘巧巧,
这是明清中国社会语境中母题的另一面:那个女人的死不是为了诬陷这个罪,而是因为她的积极情欲潜在地破坏了社会秩序。 古埃及的《两兄弟物语》和《波提乏的妻子》无疑都要求“同寝”,而潘金莲和《包公案》中的谢只劝酒和言词,都被视为淫妇。 这表明,严格的理学秩序在某些方面对这种苗头是不可接受的。 这个自发的情欲已经没有正当性了。 因为女性表现出自发的爱欲本身就被认为是罪过,会因人之名而被处决。 不仅如此,因为在《水浒传》中她们遭受着最可怕的暴力。 无论是武松杀媳妇还是杨雄杀妻子,这些乍一看反社会的英雄实际上似乎都在用暴力捍卫男权社会的伦理规则。
到了现代,由于这种保守的男权价值观已经难以说明其正当性,在许多影视作品中,已经开始试图将潘金莲解释为值得同情的正常人,她对武松的向往不过是合情合理的七情六欲。 但是,这个母题的潜流依然在隐藏,正如学者解体的那样,在古龙的武侠小说中,“女人不诱惑则冤”发展为“不恋爱则恨”,复仇的女人因爱而恨,所以不必选择手段 与水浒英人相比,这可以说是现代版的厌女症,但仍然将冲突的根本原因归结为女性的阴谋和心理扭曲。 但是,作者的基调不再是维护儒家伦理,而是变成了个人化的爱恨情仇。
[1]《水浒全传》第二十四回
[2]阿兰·邓蒂斯《古埃及“两兄弟故事”中的逆投影》,阿兰·邓蒂斯着《民俗解析》,户晓辉编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p.237-238。
[3]引用自阿兰·邓蒂斯着的《民俗解析》,户晓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p.244
[4]阿兰·邓蒂斯《古埃及“两兄弟故事”中的逆投影》,阿兰·邓蒂斯着《民俗解析》,户晓辉编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p.252;
[5]leslie grey,1990 .协调统一数据库,p.66-68
[6]《太平广记》卷一二九报二八(婢妾)引用《还冤记》的记载为大同小异
[7]《太平广记》卷一二九报二八(婢妾)引用《冥报志》
[8]李传江《中古典籍中非类型故事的说明——以检索神记羽衣人为例》,载《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7年第5期
[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9月第一版,p.259-260
[10]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9月第一版,p.244-245
[11]引用自丈夫马进《诉讼师秘本尔笔肯绘所见诉讼师实像》,载邱澎生、陈熙远主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年12月第一版,p.38。
[12]阿风《明清时期妇女的地位和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件、诉讼文件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4月第一版,p.202/206/242
[1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9月第一版,p.66
[14]赖惠敏《关于法律与社会:清代强奸案》,邱澎生、陈熙远主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年12月第一版,p.236-237
[15]赖惠敏《关于法律与社会:清代强奸案》,邱澎生、陈熙远主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年12月第一版,p.240-242。
[16]皇家、隋正光《古龙小说的复仇模式和此前流传的突破》刊登了《东南大学学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