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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文艺奖励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文艺工作座谈会精神,促进优秀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现就全国文艺奖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家文学奖励制度改革的意义
1.文学艺术奖是通过增加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来促进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文学艺术奖坚持了正确的方向,发挥了令人鼓舞的作用。他们在繁荣文艺创作、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形势的发展,文艺奖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奖项过多、奖项重复重叠、标准不科学、程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有的作品脱离群众,只为获奖而创作。这些问题对文艺的繁荣和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并可能助长不良倾向。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改进。从坚持社会主义文艺的正确方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国家文艺奖励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推进这项改革。
二、国家文学奖励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2.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个一”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创新导向。坚持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思想内容和艺术品质的有机统一,推动创作出更多与时俱进的优秀作品;坚持尊重和遵循文艺规律,尊重文艺工作者的创作;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有机统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标准和程序,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
3.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奖项设置将更加科学,奖项数量将更加合理,评选标准将更加严格,评选程序将更加规范,监督保障措施将更加完善,品牌效应将更加突出,对文艺工作者的激励将更加有力,创作和生产的方向将更加明确,更多的优秀作品和人民喜爱的人才将被引进。
三、明确国家文学奖的举办主体
4.国家文学艺术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授予文学艺术领域的人士和作品的奖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学艺术奖,以及在中国举办的“国家”、“中国”、“中国”和“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的文学艺术奖。国家文学奖分为两类:永久和非永久。
5.中宣部、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家协会等。可能会获得永久的国家文学奖。上述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经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审查批准,可以在节日活动中举办永久性的国家文学艺术奖。中央新闻单位可以举办特别的国家文学奖。
四、提高国家文学奖励标准和审批
6.提高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按照思维深刻、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标准,群众和专家对作品的评价应与出勤率、收视率、收听率、点击率和发行量等有机结合。应该在深入基层、受到群众欢迎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能够反映文学作品综合质量的评价体系。根据道德和艺术的双重要求,社会声誉和艺术成就被作为参与评价的前提条件,深深扎根于人们生活的文艺工作者倾向于。有不良记录的员工及其工作严禁参与评估。
7.有资格举办永久性国家文学艺术奖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批准。中央新闻社主办一个特别的国家文学艺术奖。中宣部负责活动的检查和管理。
8.申请举办国家文学艺术奖,应当在颁奖前向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提交申请表。申请表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获奖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申请奖励的理由;
(三)奖励范围、评选条件和活动周期;
(四)分项名称和奖励数量;
(五)评奖章程、评奖人数和结构;
(6)激励措施和资金来源;
(七)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减少评奖和国家文学奖的数量
9.在20个永久性的国家文学艺术奖中,有1个减少了,19个保留了(保留的具体奖项将由中宣部另行通知)。剩下的19个奖项将大大减少子项目和奖项的数量,并注重提高质量。
10 .严格审批为节庆活动设立文学奖项的申请。清理和减少各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境文学评奖活动中设立的经批准的节庆活动。奖项数量将从32个减少到4个(保留的具体奖项将由中宣部另行通知)。奖项数量继续大幅减少。颁奖的节日活动减少了,应该充分发挥文学批评的作用。通过召开工作座谈会和评议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加大权威出版力度。今后,全国文艺节活动奖实行总量控制,一般不增加。
11.严格设立和管理奖项。原则上,只能为国家文学奖设置次要子项目。子项更改需要批准。严禁添加子项或扩展到三级子项。
六、加强对举办国家文学奖的社会团体、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管理
12 .社会团体不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举办国家文学奖。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举办国家文学奖的情况,并接受检查。
13.未经批准,学校和研究机构不得举办国家文学奖。教育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和清理已建立的相关项目。
14 .未经批准,报纸、出版单位和网站不得举办国家文学奖。网上信访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组织者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和清理已设立的相关项目。
15.严禁各类企业以各种名义举办国家文学奖。
七、完善评价机制
16.坚持正确导向,参评作品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人民的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讲述中国故事;弘扬真善美,凝聚正能量,塑造美好心灵,陶冶道德情操,引领社会风尚。
17.保持奖励规章制度的相对稳定性,规范奖励的申报、评选和公示程序,提高奖励的透明度。
18.完善法官结构,坚持专家法官和群众法官相结合,注重法官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法官选拔、轮换、回避和保密制度。
19.严格奖励纪律,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确保奖励风廉洁。
八、加强监督检查
20.加强社会监督。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将奖励规则和奖励结果向社会公布。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1.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对违反规定举办的国家文学艺术奖和奖项中的不正之风给予及时曝光和批评。未经批准的文学奖项,不得公布报道。
22.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国家文学艺术奖的发展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中央宣传、互联网、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联、作协等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谁主办、谁管理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纠正不正之风。
九.提供支持和保证
23 .加强对文学奖励资金的保护。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举办国家文学艺术奖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补助机构举办国家级文学奖,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财政补助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单位举办国家级文学奖,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所有奖项不允许收取申请费、参赛费和任何形式的赞助,以保持文学奖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4 .加强奖励结果的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对奖项结果的宣传和展示。组织获奖文艺作品的展览、播放、表演和展示。获奖优秀作品将纳入政府采购和公共文化服务范围。
十、抓好落实
25.加强组织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国家文学艺术奖励制度的改革,列入议事日程,进行专题研究,给予指导和支持,并予以密切关注。
26.本意见实施前批准的国家文学奖,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按本意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地区举办奖励的具体管理办法。
27.本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