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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记者宸妃)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三项支持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措施。最高检控办主任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能人为提高受理投诉和申诉的门槛。接受投诉和上诉的人必须接受投诉和上诉,并依法保护当事人提出投诉和上诉的权利。
三项配套措施分别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受理投诉纳入法定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处理司法瑕疵办法(试行)》和《人民检察院终结投诉和投诉办法》。该负责人指出,出台三项配套措施,是为了落实中央四中全会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新要求,打破制约检察机关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瓶颈”问题。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申诉等诉讼权利,及时公正地解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意义重大。
在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将信访纳入法律程序的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与普通信访、其他政法机关管辖的法律和诉讼之间的界限和标准不明确。受理和导入过程不顺畅,部分符合条件的投诉和申诉无法及时导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内外衔接和协调机制不健全,推诿扯皮和“踢皮球”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依法及时受理。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投诉和申诉的法定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检察院在受理投诉和申诉、依法引入法定程序时,应当坚持投诉与申诉相分离、统一受理、分类引入、保护诉讼权利、及时高效引入五项原则。同时,明确规定了信访分离的标准和要求、检察机关受理信访的范围和条件、信访纳入相应法律程序的具体情况、其他司法机关管辖和共同管辖事项的处理以及信访机制的保障措施。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执法规范化,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执法不严、不规范、不文明造成的司法缺陷依然突出,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并经常要求当事人陈述司法缺陷。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处理规定,如何正确纠正司法缺陷成为困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成为“案件无法解决”的重要原因。
对此,《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要求,如果在检察环节发现司法瑕疵,相关检察机关应单独或联合采取解释、通报纠正、道歉、司法协助等措施。作出适当的更正,弥补或恢复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以获得当事人的理解、理解和认可,重塑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办法》首次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可采性、法律适用、法律程序、法律文书、司法风格等方面司法缺陷的表现形式。同时,它们还规定了发现的方式、对投诉的答复、来源管理、问责制和处理在其他政治和法律机构中发现的司法缺陷。
针对诉讼终结案件输出不畅、起诉终结案件范围不清、立案审查定位不清、终结案件移送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人民检察院终结信访案件办法》明确规定了依法终结的含义、终结案件的范围、终结决定的责任主体、终结案件的标准和条件、终结案件的路径、终结决定的效力、终结案件后的回避、终结决定的立案以及终结案件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
“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终结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依法审慎开展诉讼终结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终结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负责人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