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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2007年12月26日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中国台湾、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和美国的悬浮级聚氯乙烯(pvc)的反倾销调查终裁。2008年1月9日和2月14日,该局先后两次发布勘误表,对终裁进行更正。
终裁未给予我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并以结构价格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认定自中国进口的产品构成倾销。其中实地核查的应诉生产商天津大沽化工公司(简称天津大沽)倾销幅度为13.54%,新疆石河子中发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新疆中发)倾销幅度为16.70%,宜昌仪化公司(简称宜昌仪化)倾销幅度为18.14%,其他8家未核查的应诉生产商倾销幅度为16.34%,其他未应诉中国公司倾销幅度为18.14%。终裁认定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其中天津大沽、新疆中发和其他8家未核查的应诉生产商损害幅度为0-5%,宜昌仪化和其他未应诉中国公司损害幅度为0-10%。
终裁建议对中国产品征税:对天津大沽生产并自行出口或通过天津渤海化工进出口公司出口的产品征收1047卢比/吨(1美元约合39.8卢比),对新疆中发生产并自行出口或通过新疆天业外贸公司出口的产品征收459卢比/吨,对宜昌仪化生产并自行出口或通过湖北仪化出口的产品征收2702卢比/吨,其他8家未核查的应诉生产商生产或出口的产品征收1467卢比/吨,其他中国公司生产或出口产品征收2702卢比/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