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333字,读完约3分钟
李亚鹏
艺术家李因合同纠纷被判支付4000万元,并于去年被列为遗嘱执行人。《新京报》记者今天获悉,由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令重审此案,李被暂停执行死刑。据报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昨天(2月26日)审理了该再审案件。
李已经从遗嘱执行人的信息中消失了
2018年10月,李因合同纠纷被判刑4000万元,被法院列为遗嘱执行人。根据有关判决,是李(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以下简称雪山公司)、其弟(雪山公司股东)与北京太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友联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理,本院认为,李、、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了承诺书,自愿承诺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到期应履行承诺。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后两名被告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于2018年4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李因不履行判决被列为执行人。今天,新京报记者在中国行政信息公开网的“被执行人信息”栏目中发现没有李。
李申请再审此案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此案已经暂停。昨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判决中获悉,李、、申请再审。
李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性质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和《承诺书》相结合的投资担保合同。有4000万元担保条款的,参照合资合同或合同实质为贷款视为无效;《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的4000万元固定股权收入是雪山公司的预期利润分红,但义务主体是雪山公司,应以有利润可供分配为前提,由股东大会决定;泰和友联公司作为雪山公司的股东,从雪山公司收回固定收益4000万元,没有产生利润,实质上是抽回出资;泰和友联公司要求将李与签订的承诺书作为2015年4月17日的担保合同。泰和友联公司和雪山公司由于利润分配原因没有4000万元的债券,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义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
太和友联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准确,确认法律关系明确,适用法律正确。泰和友联提到,承诺书第三条记载了到期债权的落实情况:雪山公司原股东承诺2015年7月支付到期债权4000万元,如有困难,可在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2000万元,其余部分在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到期债权担保是股东李和中书公司(全称: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之一)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债权提供股权担保,而不是对方主张的李、对雪山公司向太和友联公司到期债权的担保。
中书公司表示同意李的再审意见。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经审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具体分析《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和《变更协议》的效力,从法律层面明确《承诺书》的内容,确定4000万元资金的性质,然后处理泰和友联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责令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应当理解,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开始之后,由于某些特殊情况,执行过程暂时停止,并且在这种情况消失之后,执行过程继续。
《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李和在此案执行前,分别查获了500多万起执行死刑案件。目前,已有500多万起案件被退回,另外500万起案件已存入法院账户。因为案件的执行被暂停,下一步将在再审结果出来后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