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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鹏
今天(30日),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处证实,中国行政信息网“被执行人信息”栏目中的“李”是著名艺术家李·,因合同纠纷被判支付4000万元。
赔偿李4000万元
根据中国行政信息公开网“被执行人信息”,李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为“1971”(与李公布的出生日期一致),表明立案时间为2018年4月9日,执行法院为朝阳法院,案件编号为(2018)京0105至7240。
李被列为遗嘱执行人
《新京报》记者发现,在“失信者信息”和“限制消费”信息中没有李·的身影。该法人告诉记者,这意味着李并未被作为“老赖”进行调查,即法院生效判决后,李仍未履行判决,因此被执行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法院正在进一步追缴案件款。
在网上中文裁判文书上,《新京报》记者搜索到该案最终判决为:李(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以下简称雪山公司)、其弟李雅珍(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北京太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友联公司)。本案为合同纠纷,判决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和今年(2018年)做出。
根据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第3815号判决,泰和友联公司一审起诉朝阳法院,要求李、、中书公司(一审被告之一,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全称)共同支付泰和友联公司欠款人民币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公告费。
根据一审法院确定的内容,2012年1月9日,雪山公司(甲方)与太和友联公司(乙方)签订了《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协议规定双方应通过资金合作和项目管理合作的方式合作完成“雪山文远”项目。乙方保留总投资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30%的投资权利。后泰和友联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和7月转让人民币6000万元。2015年4月17日,李、等三名被告出具了不变相稀释泰和友联公司在雪山公司10%股权的承诺函,并承诺保留原告董事会的权利,雪山公司原股东承诺偿还2015年7月到期的4000万笔债务,如有困难,将于当年年底前陆续偿还。李、、中书公司提供股权担保。但到期后,泰和友联公司多次未能支付催款。
一审法院认为,李、、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了承诺书,自愿承诺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到期应履行。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后两名被告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判决日期为今年3月23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判决生效后,原审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判决书中显示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据《新京报》记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应用软件“天涯查”了解到,该企业董事长为李,这表明该企业在2016年曾变更过一次信息,李投资7000多万元变更股权,持股比例为27.84%。
今天,知情人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上述人士是演员李。当天下午,的经纪人李发来短信回应《新京报》记者,称这是一起商业合同纠纷案件。目前,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司法程序中,“不可信赖的人”所说的不是假的,也不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