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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配偶经商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实施。
中央政府长期以来一直规定,领导干部的亲属应该通过经商来经营企业。据媒体统计,自1985年以来,已经有20多个相关禁令。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朱告诉记者,虽然中央政府多次提出申请,但总体实施效果并不好。在这种背景下,《上海条例》能否取得突破值得关注。
上海市委副书记应永表示,在坚持和重申中央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条例》。记者了解到,《条例》对现行中央政府规章的细化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被监管领导干部的范围,包括上海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CPPCC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局级以上干部;本市人民团体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相当于局级以上干部;本市国有企业的城市管理领导。
二是界定企业经营活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和企业,在境外(境内)注册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二是在私营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外方委派和聘用的高级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不包括没有投资或担任高级职务的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雇佣行为。这使企业经营的企业有别于一般的做法。
第三,领导干部的配偶应该对子女和配偶做出不同的规定。对于省部级领导干部和市公安稽查法领导小组成员来说,他们的配偶要比子女和配偶严格。如果要求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营企业;他们的子女和配偶不允许经营的范围仅限于这个城市。
相比之下,2000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禁止个人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企业的解释》和2001年发布的《关于省级和地方党委办企业、政府领导干部配偶及其子女的具体规定(试行)》都将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并列考虑,没有区别对待。
这些详细的条款是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例如,上市企业经营活动都是现实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领域,但并不剥夺领导干部亲属的合理就业行为。定义越清晰,操作就越容易。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副主任谢春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条例》要求,领导干部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组织专门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企业的情况。同时,要在领导小组的民主生活会上明确说明。
还应检查和抽查相关情况。根据规定,市委组织部、市纪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核查,对举报配偶、子女、配偶无企业经营情况的领导干部按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是否有任何遗漏或隐瞒。
对于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条例》给出了两种方式: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自愿退出企业经营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职。
与过去相比,这些条款是有益的新探索。谢春涛认为,在过去,没有申报的要求。这一次,不仅要申报,还要检查。20%的抽查率相当高,这将使许多干部感到敬畏。从处理的角度来看,放弃或辞职是非常强烈的,甚至比裸官的处理还要严格。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西欣指出,《条例》颁布后,违规行为无疑会减少。但是,如果空有利益交换,可以预见,仍然会有改名或使用他人名义做生意的情况,所以如何通过有效的执行措施进行控制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
空的客房法规还有待不断完善。据介绍,下一步,我们将细化和界定关联企业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的概念,在领域和业务范围管辖的高级职位聘用。同时,在今后的干部工作中,上海将实行岗位限制和晋升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不符合要求,就不会被列为考察对象和拟任用的人选。
作为中国第一部规范配偶和子女经商的地方性细则,该条例无疑对今后的国家政策具有借鉴意义。朱认为,上海示范的意义最终取决于实施效果。
现行政策执行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层领导在投资决策时缺乏第三方监督和公开透明的机制。朱说,《条例》颁布后,要把重点放在领导干部能否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上,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干部亲属不经商、不办企业的表面现象。
谢春涛说,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分析中不难发现,领导干部为亲属谋取利益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一试点势在必行。他说,中央深化改革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管理的意见》,这表明中央政府对新规定的前景充满期待。我相信上海将会突破过去的局限,找到一个新的方法来堵塞系统中的漏洞。(记者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