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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30日15点左右,江西省吉安县万福镇一所中学的三名学生,罗牟成(14岁)、罗牟安(13岁)和罗牟勇(14岁),开着两辆电动车在学校周围闲逛,而陆羽一所小学的六年级学生罗(12岁)正在用手机听歌。在此之前,罗牟成丢了一部手机,于是他和另外两个人一起数了数:这孩子有手机,不然他应该被敲诈。罗牟勇立即叫住了罗,并威胁罗交出他的手机。罗拒绝了,而罗牟勇拍了一下罗。罗被打后逃走了,而罗某某被三个人追赶。罗牟成跑得很快。他先是一把抓住罗的,扭着他的肩膀让他无法动弹,然后从口袋里抢过他的手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提出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案是一起敲诈勒索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胁迫受害人为手段,对公私财产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罗进行了口头威胁和身体控制,最后将手机拿走,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表现形式。但是,罗某未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处罚;罗谋成、罗谋勇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抢劫罪。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当场强行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殴打受害人等暴力行为,在受害人逃跑时控制了受害人,并强行带走了他的手机。因此,犯罪嫌疑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这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罗某未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不予处罚;罗某某和罗某某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是一个寻衅滋事的案件。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是: (一)任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或者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迫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任意拦截、殴打、追逐受害人,并强行抢走受害人的手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但是,罗某未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处罚;罗谋成、罗谋勇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分析
对于以上三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寻衅滋事。
理由一:从两个现场分析,本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是指是否当场威胁和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中有三种威胁和交付财物的情形:1 .犯罪嫌疑人要求受害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如有违反,威胁内容将在以后实施;2.犯罪嫌疑人当场威胁被害人,要求其承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3.犯罪嫌疑人当场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并威胁说他今后将对被害人实施侵犯。另一方面,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当场威胁使用暴力并当场获得受害人的财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当场威胁殴打被害人,并当场从被害人手中窃取手机,这更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而不是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理由二: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看,本案不应定性为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向其他未成年人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等公共场所秩序的。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解释,是为了将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界定为寻衅滋事罪,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使他们尽可能少受处罚,多受教育。本案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本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寻衅滋事应给予行政处罚,而不是抢劫。
(刘余光作者:江西省吉安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