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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编剧、学者和律师讨论郑宇·琼瑶的案子
琼瑶和郑宇版权纠纷的一审判决于去年12月发布。本院裁定,郑宇、湖南史静等四位制片人在媒体上发表声明向琼瑶道歉,并赔偿琼瑶经济损失和合理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电视剧《故宫锁连城》。五名被告拒绝受理此案,并提出上诉。
如何认定侵权?量刑禁令合适吗?谁在帮助这个行业崛起?昨天下午,上海市文联邀请了法律界、理论界的专家和工作多年的知名编剧们围坐一桌,从琼瑶诉郑铮一案中探讨文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发展问题,以及如何从中获得启示。
一致一审判决有了突破
根据一审结果,琼瑶和郑宇的诉讼受到了影视行业的欢迎。我认为它对我们的工业有威慑作用。著名编剧贺子壮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律顾问袁波分析,琼瑶诉郑铮侵权案,一审判决对近年来所谓的高层次抄袭及其误解有了突破性的态度。此前,电视剧《潜伏》的制作人状告电视剧《地上地下》的制作人侵权,电视剧《我的孙》的制作人状告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的制作人侵权,均以原告败诉告终。法院从情节上认定的唯一侵权案件是《多少花儿落在梦里》,但诉讼旷日持久,赔偿金额很小。甚至被告郭敬明也没有道歉。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发达国家,类似的诉讼很少赢得原告,大约20%。过去,一些编剧有一些错误的想法。复制一些情节就像把一杯水倒进一桶水里。琼瑶案对这一说法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你的行为和剽窃也可能构成侵权。袁法官进一步解释说,在传统侵权中,大家都注重字面。例如,如果你写太阳冉冉从水中升起,我写太阳慢慢地照在水面上,你书里的所有单词都字面上表达了同样的意思,你不能帮助我。这个案例表明你所说的有问题。
学者们应该小心是否禁止广播
至于判决,有一个判定,被告的电视剧是被禁止的。就我个人而言,我有不同的意见。我支持侵权的判决,但是对广播的禁令,我认为可能有点过分了。毕竟,侵权的《宫锁记》不仅使用了“梅花品牌”的实质性情节,还增加了许多原创情节。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曙光学者王千教授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说:为什么《著作权法》第47条和第48条在责任划分上有所不同?有道理。在第47条所列的行为中,有一些调整,毕竟涉及到它们自己的创造性工作,而第48条所列的行政责任行为是重复的,但没有调整。尽管改编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对智力投资的责任应该有一个限度。赔偿没有问题,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都不能实施。我认为我们应该仔细考虑一下。上海市版权局对外交流合作司司长吴对此表示赞同:这些比较构成实质上的相似和侵权,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他的侵权是部分的还是全部的呢?我认为判断是郑铮的戏剧是琼瑶戏剧的整体改编。
编剧必须抑制行业中的不健康趋势
对此,作家们立即表示反对。首先,需要对无耻的抄袭者采取更严厉的惩罚措施。对郑宇来说,他今天来到这里的原因确实与前一段时间的气氛有关。他接受采访时说:“我成功了,我很生气,起诉我的人都没有我成功,所以他对此并不感到羞耻。”。贺子壮说,如果是轻判,会对行业造成很大伤害,就好像他没有机会靠诚实地写剧本生活一样。第二,如果电视台不被取缔,就没有威慑力量。这是湖南电视台播出的,它经常做这种事情,并指导人们去看戏剧。这家电视台只是看不起原创性,让人们抄袭别人的东西。上海电影厂的资深编剧给记者举了个例子,说有一部戏叫《爱情的妇产科》。当时,湖南台湾去买人们的版权,但是人们没有卖。人们说我会自己做,而湖南台立即复制了里面的情节,这是一个宫外孕。没有合法途径,所以它将被广播。上海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的王绵庆教授也认为,余是一个孤立的编剧,所以传播者应该受到惩罚。这是整个行业中非常强大的一方。如果有一个相应的约束机制,它就会反思。
我们的记者孙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