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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境保护部下放25项环评审批
12月10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一份公报,授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25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25个分散审批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如分布式燃气发电、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民用机场扩建、抽水蓄能电站等。这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下放将有助于调动当地积极性,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同时,环境保护部将继续严格管理跨区域流域、敏感和复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保留这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这些仍将受到严格监管的项目包括火力发电、钢铁、产能过剩的电解铝项目、环境风险大的核电项目和生态影响突出的水电项目。
在25个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中,有7个能源建设项目,分别是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燃煤背压式热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电站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年生产能力在120万吨以下的煤炭新开发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天然气管网项目。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三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核设施、绝密项目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这一次,很多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被下放,主要是因为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先下放了。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议案办公室副巡视员王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权力下放是否充分,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毅也表示,有必要讨论这些项目的环评审批是否应该下放,主要取决于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环境保护部是否还有一些项目的环评审批应该下放而不是下放。
王毅认为,无论环评审批权限是在环境保护部还是在省级环保部门,最重要的是环保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督,确保环评不流于形式。
同日,环境保护部还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今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建立联动管理。 与地方环保部门建立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国家、省、市、县环保部门联网的环境评估审批管理平台。
特别是《通知》要求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合理优化产业布局。
环境保护部表示,对于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未经批准的建设和擅自建设等违法行为,或者擅自建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严重生态破坏的,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他们将被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经营),并向公众公布。同时,将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和失职渎职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