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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寿县英明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徐鹰告诉记者,2004年10月,安徽寿县英明化工有限公司通过合法渠道与安徽省寿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收购了安徽省寿县化肥厂。该协议规定,寿县人民政府将把化肥厂占用的土地性质改为综合用地。然而,寿县人民政府从未履行与安徽寿县英明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的承诺..安徽寿县英明化工有限公司多次要求寿县人民政府履行承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改变安徽寿县英明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土地的使用性质。
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公司通过司法程序维护了自己的权利,最终获得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相关判决如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中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
5.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协助安徽应明化工有限公司将原寿县化肥厂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综合用地,并按约定承担相应费用。
然而,寿县经济信息委员会拒绝接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594号:
我们认为,寿县经济信息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驳回寿县经济信息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安徽寿县英明化工有限公司多次授权律师与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寿县国土资源局沟通,希望依法履行判决,但政府相关部门推诿敷衍,有效法律文件未落实。
安徽寿县英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结果。
在此期间,安徽寿县英明化工有限公司派人到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安徽省寿县政府有关部门协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答复称,正在与安徽省寿县经济和信息委员会进行谈判。安徽省寿县国土资源局答复称,已向县长汇报,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2016年初,安徽英明化工有限公司被纳入搬迁范围。根据原工业用地性质,征地补偿费为每亩12万元。根据土地综合利用性质,我公司130亩土地的补偿费为1.3亿元。
12月26日,记者来到安徽省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了解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公司的情况。因为领导缺席,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会后,记者前往安徽省寿县国土资源局了解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相关事宜。局领导告诉记者,县委宣传部部长金负责发布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公司的信息。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了安徽省寿县县委宣传部部长金,向他说明了来意。金部长答记者问:安徽寿县英明化工有限公司一案已移交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10日,记者前往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寿县英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生效法律文件的进展情况,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部负责人回复记者,双方协商很好,相关行政部门也承诺我们会在年后推进执行。当天,记者联系了安徽省寿县英明化工有限公司,了解公司与政府协商的进展情况。该公司总经理徐鹰明确表示,截至目前,寿县人民政府与安徽寿县英明化工有限公司就土地相关问题的谈判一直未果。
监管政策链接: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廉政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76号
(四)加强投资促进领域的政府诚信建设。完善地方招商引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的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变更和更换相关责任人为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变更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赔偿相关企业和投资者的财产损失。
(5)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的政府诚信建设。建立地方人民政府信用评级体系,按照法律法规、适度规模、可控风险、透明程序推进政府借贷。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应急机制和问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过程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公开,但不公开除外。公开依法应当公开和可以公开的实施过程及相关信息,实现实施案例处理过程的充分公开、节点的充分通知、程序的充分对接、文件的充分获取,为当事人和公众提供全方位、多样化、实时的实施公共服务,全面推进阳光实施。
律师的意见:
郭万龙,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主任
寿县人民政府和寿县经济信息委员会无视生效判决,以所谓国家工程建设的名义作为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的理由。政府的行为非常值得效仿,应该带头执法。然而,寿县政府打着公共权力的幌子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引起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重视,建议受害者尽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