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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稿第三稿,对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保健节目广告、广告代言活动实施了更严格的限制。有八点需要注意。
[第1方面:药品广告应明确指出不良反应]
第三次审查草案补充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明确禁忌和不良反应。
[第二方面:保健食品的非药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控制]
根据第三次审查草案,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功能,不得声称或暗示所宣传的产品是出于健康保护的需要,并应明确指出该产品不能替代药品。
[第三方面:禁止在健康栏目中做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广告]
根据第三次审查草案,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介绍健康和养生知识,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一句话解读】一些媒体以健康讲座、健康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往往会损害消费者权益。法律中的特殊规定将有效地防止不法商人愚弄消费者。
[方面4:母乳替代品不能在公共场所做广告]
根据第三次审查草案,禁止在大众媒体或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的广告。
[方面5:大众媒体和公共场所禁止烟草广告]
第三次审查草案明确禁止在大众媒体或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出具的迁移、更名和招募通知书不得含有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或者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六个方面:那些认可虚假广告的人可能会被禁三年]
第三次审查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作出推荐,并证明其受到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用一句话解释]当你想拿起广告时,它是拿不起来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进一步强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并对代言活动进行更加严格的规范。
[第七方面:非法广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能被吊销]
第三次审查稿补充规定,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予以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医疗主体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方面8:各部门共同努力控制非法广告]
根据第三次审查草案,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未依法处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音像出版单位广告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句话解释】治理非法广告需要各部门的联动,形成合力。除了加强工商部门的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也要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