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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做好武汉市新诊断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武汉市近日发布了新诊断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流程。
一、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一)患者与医疗机构结算流程
在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将退还所有确诊和疑似新诊断肺炎患者收取的所有门诊相关诊疗费用(包括现金交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交费和城乡居民保险门诊统筹费)。
1.现金支出申报。留在门诊的患者应向医疗机构提交费用账单原件(包括电子账单)、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未留门诊的患者还应提供出院诊断或门诊病历诊断。医疗机构核实患者身份和诊疗费用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患者现金支付费用。
2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和城乡居民保险门诊统筹对象。住院患者应向医疗机构提交费用账单原件(包括电子账单)、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等信息。未住院的患者还应提供出院诊断或门诊病历诊断。医疗机构核实患者身份和诊疗费用后,应进行登记并向相应的医疗保险部门报告,医疗保险部门和卫生部门的结算信息应及时返回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财务账户(或参保人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医疗机构结算资金中进行相应的扣款”。
(二)医疗机构财务结算流程
各医疗机构将登记符合退款条件的人员名单和门诊治疗费用清单(包括待观察患者的餐费)。省级附属医院和市级医院将向市卫生部门报告。其他医院和非公立医院(按管辖范围)如区级公立医院、工业医院、企业下属医院、军队医院等。会向地区卫生部门报告。经核实后,由卫生部门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按规定进行结算。
二、确诊和疑似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一)参加患者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已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结算的,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规定负担,由医疗保险部门审核后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未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结算的,经核实确认为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结算系统中补齐费用记录并卡免费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由医疗机构审核个人负担,并将清单和费用上报卫生部门。其中,省级直属医院和市级医院向市卫生厅报告,区级公立医院、工业医院、企业医院、军队医院等医院和非公立医院(按管辖范围)向区卫生厅报告。经核实后,由卫生部门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按规定进行结算。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费用结算。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审核统计后向卫生部门报告。其中,省级直属医院和市级医院应向市卫生厅报告,其他医院和非公立医院(按其管辖范围)属于公立医院、工业医院、企业下属医院、军队医院等。应向区卫生部门报告。由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结算。
(3)其他报销渠道的医疗费用。对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有固定单位并享受其他形式保障的确诊和疑似患者,相关医疗费用从原医疗报销渠道解决。
三、远程诊断、疑似病人现金预付医疗费用结算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保密局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郭健保明电[2020]6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经费相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有关规定。医疗保险结算部分结合省医保局关于异地就医的规定执行。
四.诊断和疑似患者从国外来华(回国)医疗费用结算
对境外归国人员新感染肺炎输入病例的医疗费用支付,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国家健康保险局关于境外归国人员新感染肺炎输入病例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保发〔2020〕9号)的规定执行。外国新发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外交部、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健康保险局国家卫生委员会关于外国新发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健保发〔2020〕14号)的规定执行。
责任: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