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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11日晚,我市涞源县发生了王磊手持凶器翻墙闯入村民王新元家被杀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审查,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于2019年3月3日决定不对王新元、赵印芝起诉。 现将本案的情况通报如下。
、事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粉丝源县公安局侦查完毕,于年10月17日移送粉丝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院依法审查了所有案件资料,退回了两次补充侦查。 2019年2月24日,范源县公安局以王新元女王某行为为正当防卫为由,中止侦查,解除取保候审,以涉嫌王新元、赵印芝故意杀人罪重新开始审查起诉。 范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明确:
小王去年1月寒假期间,在北京妈妈赵印芝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认识了在餐厅打工的王磊。 王磊多次联系王某要求进一步交往,但均被拒绝。 年4月28日,王某去北京餐厅找母亲赵印芝。 第二天下午,王磊约定它到第二天凌晨四五点,纠缠王某,不让他强制回去。 赵印芝等人发现王某,将其送回粉丝源家,王磊追到家要求会面,被拒绝。 同年5月至6月间,王磊携带甩卖、刀具上门骚扰,以自杀威胁,寄送含有死亡威胁的复印件,威胁杀害王某兄妹等方法,连续6次骚扰王某及其家人、威胁王某。 王某就读的学校专门制定了应急预案防止王磊。 王某及其家人先后到县城酒店、亲戚家避难居住,并向樊源县、张家口市、北京市等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多次报警,对王磊的训诫无效。 年6月底,小王一家租用了2只狗保护院,在医院安装了监控设备,在寝室放了铲子、菜刀、木棍等,让小王不定期更换寝室以防止。
年7月11日17点左右,王磊抵达范源县,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和霹雳手套,预约了轿车,当晚预约前往王某家。 23点左右,王磊拿着两把水果刀,挥舞着棍子翻墙进入王某家的院子,引起了护院的狗叫声。 王新元在住宅内看到王磊拿着凶器进了医院,让王某报警,拿着铲子冲出住宅,与王磊战斗。 王磊被水果刀(刀身高11厘米,宽2.4厘米)划伤了王新前臂。 随后,赵印芝拿着菜刀离家参加打架,王磊用棍棒(金属材质,全长51.4cm厘米)敲击赵印芝的头部、手部,打掉了赵印芝手中的菜刀。 这时候,小王也从住宅里拿出菜刀跑到医院,王磊看了之后向着小王,小王转过身回来,王磊在后面追着。 王新元、赵印芝为了保护王某某追击王磊,三人扭伤。 王某往前拉,被王磊伤了腹部。 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的脖子,王新元、赵印芝赶紧冲过去,赵印芝上前拉住王磊,王新元用铁锹从后面猛打王磊。 王磊抓住王某的脖子闪开,把王某拉倒在地上,王某站起来回到房间拿出菜刀,朝王磊砍去。 期间,王先生回家用手机报警了两次。 王新元、赵印芝继续持棒,菜刀对战王磊,王磊倒下后爬起来两次。 王新元、赵印芝因为担心站起来实施侵害,一直用菜刀、棍子打王磊直到王磊动弹不得。 随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三人在医院等待警察的到来。
经鉴定,王磊头部、枕部、颈部、双肩及双臂多处受伤,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王新元胸部、双臂多处刺伤、伤属轻伤二级。 赵印芝头部、手部受伤,王某腹部受伤,均为轻伤。
二、破案意见和理由
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采取损害或者可能造成非法侵害者的做法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 《刑法》第20条第3款赋予公民特殊的正当防卫权,规定“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王某的行为是特殊的正当防卫,可以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王磊携带凶器晚上闯入他人家中实施伤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 王某确定拒绝交往后,王磊仍多次纠缠、骚扰、威胁王某及其家人,深夜携带凶器非法进入王新元住宅,采用水果刀、棍棒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凶器,对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持续实施伤害行为。 以上情况足以说明,在王新元一家三口的所有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现实紧迫的危险下,王磊的行为是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王新元、赵印芝、王某三人的行为是防卫行为。 王磊手持刀具、棍棒翻墙进入王新元住宅,用水果刀接二连三刺伤王新元、王某,用棍棒打伤赵印芝,用手臂勒王某脖子,必须认定王磊实施了暴力行为。 王新元一家三口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用铁锹、菜刀、棍子反击王磊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是防卫过度。
第三,王磊倒下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截棍击球的行为仍然是防卫行为。 王磊个子高,年轻力壮,携带的凶器足以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王磊被打倒在地后,还试图爬起来两次,但王新元、赵印芝当时无法明确王磊是否已经被遏制,再次非法侵害。
第四,根据事发现场环境的不同,不能苛求王新元、赵印芝防卫行为的强度。 王新元家在村子旁边,周边住宅无人,事发时已是深夜,院内没有灯,王磊突然拿着凶器翻墙进屋实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赵印芝被吓到了,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评价王磊倒下后是否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要求立即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次领导模范和最近解决的正当防卫相关事件所体现的精神,本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样解决有利于制止非法侵害行为,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全。
2019年3月3日,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对王新元、赵印芝起诉。
通知以上情况。 感谢社会各界对检察院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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