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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2月23日,原政府委员会首次颁布了《国庆节和纪念日休假办法》,并分别于1999年9月、2007年12月和2013年12月进行了三次修订。为期三天的春节假期经历了从“农历新年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天”到“除夕,农历新年的第一和第二天”再到“农历新年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天”的过程。其中,除夕作为2007年12月的修订被列入春节假期。从2008年至2013年实施了六年,并将于2014年废除。
国庆节和阵亡将士纪念日的休假方法
(1949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
为了统一全国的年节和纪念日,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属于一切
一、元旦假期1月1日
第二,春节放假三天,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第二天和第一个月的第三天在夏季日历。
三、五一劳动节假期
四、国庆节假期在十月一日、二日
B.属于某些人的节日,为了方便某些人的群众活动,可能会放假半天,或者只有其中一些人可能放假,而另一些人可能会催代表参加庆祝活动。
一、3月8日妇女节(仅限女性)
第二,青年节(仅限中学生)5月4日
3.六一儿童节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仅限军队和军事机关)8月1日
C.其他的
1.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考虑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确定节假日。
第二,没有必要为其他纪念性节日放假,如27日、30日、77日、85日、918日、护士节、教师节、记者日等。
如果是在星期日,属于公众的所有假日应在第二天补休。任何属于某些人的节日,如果在星期天,都不会被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70号
现公布《全国元旦和纪念日假期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朱镕基总理
1999年9月18日
国庆节和阵亡将士纪念日的休假方法
(1949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了统一全国节日和纪念日的节假日,制定本办法。
第2条所有公民的假期:
(一)新年,休息日(1月1日);
(2)春节,有三天假期(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和初三);
(3)劳动节,休息3天(5月1日、2日和3日);
(4)国庆节,休息3天(10月1日、2日和3日)。
第三部分公民节日和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的青年有半天假期;
(3)儿童节(6月1日),13岁以下儿童放假一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8月1日)是现役军人的半天假期。
第四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确定节日。
第五条其他节日和纪念日,如27周年、5月30日、抗日战争7周年、抗日战争胜利93周年、918周年、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不得放假。
第六条所有公民在星期六和星期天休假,应当在工作日补休。如果有些公民在星期六和星期天休假,他们就不必去补假了。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节日和纪念日假期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家宝总理
2007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元旦和阵亡将士纪念日假期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元旦和阵亡将士纪念日假期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的假期:
(一)新年,休息日(1月1日);
(2)春节,有三天假期(农历除夕,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和第一个月的第二天);
(3)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节);
(4)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5)端午节,有一天假期(农历的端午节);
(6)中秋节,有一天假期(农历的中秋节);
(7)国庆节,休息3天(10月1日、2日和3日)。"
此外,个别条款的措辞已经过修订。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元旦和阵亡将士纪念日假期办法》将根据本决定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
国庆节和阵亡将士纪念日的休假方法
(1949年12月23日,国务院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元旦节日庆祝办法〉的决定》发布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元旦节日庆祝办法〉的决定》发布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统一全国节日和纪念日的节假日,制定本办法。
第2条所有公民的假期:
(一)新年,休息日(1月1日);
(2)春节,有三天假期(农历除夕,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和第一个月的第二天);
(3)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节);
(4)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5)端午节,有一天假期(农历的端午节);
(6)中秋节,有一天假期(农历的中秋节);
(7)国庆节,休息3天(10月1日、2日和3日)。
第三部分公民节日和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的青年有半天假期;
(3)儿童节(6月1日),14岁以下儿童放假一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8月1日)是现役军人的半天假期。
第四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确定节日。
第五条其他节日和纪念日,如27周年、5月30日、抗日战争7周年、抗日战争胜利93周年、918周年、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不得放假。
第六条所有公民在星期六和星期天休假,应当在工作日补休。如果有些公民在星期六和星期天休假,他们就不必去补假了。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节日和纪念日假期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元旦和阵亡将士纪念日假期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元旦和阵亡将士纪念日假期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元旦和阵亡将士纪念日假期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庆节和阵亡将士纪念日的休假方法
(1949年12月23日,国务院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元旦和纪念日假期办法〉的决定》发布第一次修正案,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元旦和纪念日假期办法〉的决定》发布第二次修正案,根据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元旦和纪念日假期办法〉的决定》发布第三次修正案
第一条为了统一全国节日和纪念日的节假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公民的假期:
(一)新年,休息日(1月1日);
(2)春节,有三天假期(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和初三);
(3)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节);
(4)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5)端午节,有一天假期(农历的端午节);
(6)中秋节,有一天假期(农历的中秋节);
(7)国庆节,休息3天(10月1日、2日和3日)。
第三部分公民节日和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的青年有半天假期;
(3)儿童节(6月1日),14岁以下儿童放假一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8月1日)是现役军人的半天假期。
第四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确定节日。
第五条其他节日和纪念日,如27周年、5月30日、抗日战争7周年、抗日战争胜利93周年、918周年、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不得放假。
第六条所有公民在星期六和星期天休假,应当在工作日补休。如果有些公民在星期六和星期天休假,他们就不必去补假了。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