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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丰城市人民法院、丰新县人民法院、静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倒塌9起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处罚。
法院认定,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施工平台倒塌,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这次坍塌事故是一次生产安全责任特别重大的事故。建设单位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电厂(以下简称耿锋三期),未经论证和评估,违反规定,大幅度缩短合同工期。拟与总承包商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计院)、监理单位上海斯内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斯内德公司)、建设单位河北伊能雁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伊能公司)共同策划开展“百日工程”活动,使工期大幅缩短。河北伊能公司项目部编制、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上海施耐德公司项目监理部、冯店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批的“7号冷却塔墙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且未制定有针对性的拆模管理控制措施。砌块检验和模板拆除的管理失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队决定自行拆除模板。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在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非法拆除模板,导致筒体壁和模板系统上的混凝土不断坍塌和脱落。下落的物体撞击了连接到圆筒壁内侧的扁平桥上的拉索,导致扁平桥整体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定,冯店三期工程质量监督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电力质量监督站)、国家能源局华中局和凤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凤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国电丰城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鼎力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合同,未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剂,擅自变更混凝土配合比,造成“11.24”重大事故。江西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投资集团)、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凤城二期电厂(以下简称凤电二期)、江西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宏远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员工仍然存在国有公司和企业人员贪污、贿赂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11·24”事故发生后,一些被告赶到事故现场积极组织和参与救援。大多数被告都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冯店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邓永超,因犯有重大事故罪、国有企业及企业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20万元。河北一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河北一能公司冯店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执行经理吴,河北省卫县冯店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白树平,王松, 中南电力设计院冯电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胡东升、上海斯奈迪公司冯城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廖惠寿、冯电三期工程部土建专业工程师等14人分别被判重大事故罪7年至2年6个月杨飞云, 冯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冯电三期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白洪海、国家能源局华中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冯伟、凤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涂爱萍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两年。 凤城鼎立建材公司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处200万元罚款。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宇星董事长、生产经理朱海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60万元、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罚金60万元。杨,,原冯店二期规划经营部经理,被判犯有国有公司和企业人员贪污和滥用职权罪。江西宏源实业公司原计划经营部经理桂晓艳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除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的个别罪名外,其他罪名成立。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核实属实且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依法采纳。
宣判后,每个案件的被告都认罪并忏悔。
法院判决一些被告由于远程视频防疫和控制的需要不能出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员、媒体记者和各界人士出席了每起案件的宣判。
责任: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