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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今天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建议规定更严格的机动车限行程序。
根据修订草案初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情况,规定限制和禁止机动车的种类、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在第一次审议期间,一些常委、部门、地方和公众建议,限制和禁止机动车辆的措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并建议对此规定更严格的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先增加法规,并就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种类、地区和时间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同时,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