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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裴小兰)张在一次房地产拍卖会上以104万元的价格拍得一套房子,并被告知他必须缴纳40多万元的税费才能转让该房子。考虑到拍卖协议明显不公平,他要求拍卖公司承担税款。近日,通州法院受理了此案。
2012年1月1日,张与北京一家拍卖公司签订《招标登记合同》,同意参加该公司在通州区举办的鹿城镇鹿城新村一套房屋的专项拍卖。
随后,张与拍卖公司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标的为面积为105平方米的房屋,总价款为104万元,并约定该房屋所欠的采暖费、水电费和物业费由买受人承担;产权转让所需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张说,他向拍卖公司支付了104万元。后来,他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由于该房屋是以山东省农业银行一家分行的名义登记的,而且登记时间不到五年,该房屋的过户需要缴纳40多万元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物业费和取暖费。
随后,张以《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明显不公平为由,起诉拍卖公司承担上述费用。但是拍卖公司不同意。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