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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起,我市将提高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护理费,最高调整金额为334.5元。调整范围为去年年底前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受伤人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将工伤残疾职工的生活护理费由一级调整为四级,以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标准是:如果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低于3231.5元,则调整为3231.5元;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大部分低于2585.2元,调整为2585.2元;如果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的护理费低于1938.9元,则调整为1938.9元。其中,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标准调整金额最高,比目前的2897元高出334.5元;在另外两种情况下,调整后的金额分别为268.2元和200.9元。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调整护理费所需的费用;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开支。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工伤待遇享受护理费,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收取。(记者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