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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监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部署和要求,银监会积极推进民营银行试点工作,不断完善监管配套措施,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促进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农业、农村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便捷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市场规律,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合格民间资本依法兴办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推动民营银行依法经营,科学稳健发展,鼓励民营银行创新发展方式,提高金融市场竞争效率,加强对中小企业、农业、农村、社区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的金融支持,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二、基本原则

(a)积极发展,公平待遇。推动民营银行发展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激发金融市场活力、优化金融机构体系的具体举措,也是加强中小企业、农业、农村和社区金融服务的重要突破口。要公平、平等对待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海外资本等各类资本,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通过鼓励民营银行开展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为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创新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2)遵守法律法规,防范风险。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成熟一家,成立一家,防止一哄而起;私人资本自愿申请、监管机构的法律审查、私人银行的合规经营、经营失败后的顺利退出。在促进民营银行稳健发展的同时,要坚持风险底线,引导民营银行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重点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和风险溢出,确保系统性区域金融风险底线不发生,确保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三)循序渐进,创新模式。通过股权分置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二级市场增加等方式进入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通过渐进式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新民营银行建设,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和创新大存小贷、小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业务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三.进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将在同等条件下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和其他资本进入银行业。

(一)坚持法律法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用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较长的发展周期和稳定的经营业绩,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财务实力,具有良好的财务和资产状况。他们在过去的三个财政年度中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股权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二)防止风险转移,做好民营银行股东的选择工作。拟投资私人银行的资本所有者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公司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关联企业与股权关系简洁透明,不存在组织结构和关联交易不良记录。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3)夯实发展基础,严格民营银行标准。设计良好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确定合理可行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经营方针和计划,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框架。发起设立私人银行,应当制定合法的章程,包括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设施。民营银行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城市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4)借鉴试点经验,确定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具备经营好银行的资质和抗风险能力;股东受监督的协议条款;差异化市场定位和具体策略;有合法可行的回收和处置计划。

四.许可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银行市场准入透明度,加强对各地设立民营银行的指导和服务。

(一)准备程序。筹建申请由发起人共同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并报银监会审查决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私人银行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筹建组应在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最长为3个月。筹建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筹建批准文件无效,银监会依法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二)开业手续。开办私人银行的申请由筹备组向当地银监局提出,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民营银行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按规定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私人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延期报告。业务延期不得超过一次,最长期限为3个月。私人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无效,由当地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证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V.稳步发展

(一)明确定位,创新发展。民营银行应确立科学的发展方向,制定差异化发展战略,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政策,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坚持特色经营,实现与现有商业银行的互补发展和错位竞争。鼓励民营银行专注存款、贷款、外汇等基础业务,定位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农业、农村和社区,提供高效、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支持民营银行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优势,稳步推进业务创新、服务创新、流程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2)改善治理,防范风险。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加强社会风险管理。民营银行应加强自我约束,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多层次的风险防范体系,有效防范风险。一是建立适应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需要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明确职责和议事规则。第二,提高董事会履行职责的能力。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负最终责任。三是明确股东责任,大股东应明确治理责任,提高治理效率;明确发展责任,支持银行持续补充资本,提高抗风险能力;明确合规责任,不以大股东身份干预私人银行正常经营,不对业务指标施加不适当压力。第四,加强风险管理,科学设定风险偏好,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高整体风险管理水平。五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控制关联信用余额,防范不当关联交易风险。第六,强化市场约束,提高透明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股东承诺作为重大事项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第六,加强监管

监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明确监管责任,形成统一监管、权责明确、运行协调、安全高效的民营银行监管体系,为民营银行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一)坚持全过程监督。监管部门应加强审慎监管,制定民营银行监管框架,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控和评估体系;严格市场准入,构筑风险第一道防线;加强事件调查、事后监管和风险防范,强化重大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提高监管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避免监管真相空的发生,防止监管套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建立与监管部门在信息共享和风险处置方面的合作机制,建立应对民营银行突发事件和市场退出的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2)坚持创新监管。监管部门要深入研究民营银行的业务特点和发展趋势,坚持激励与监管并重、创新与防范并举的监管原则,以提高民营银行综合竞争力为基本取向,加强监管引导,创新监管手段,不断丰富监管工具箱,及时评估和完善监管安排;简化监督程序,提高监督的透明度;优化监管资源,突出地方银监局联动监管,更好地适应民营银行发展的新要求,探索建立既适应民营银行发展实践,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监管机制。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3)坚持协调监管。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快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相关金融创新的制度研究和机制完善,同时,在不断完善中退出金融机构的市场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单个金融机构失败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有效促进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七.创造一个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民营银行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抓好落实,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引导民营银行科学发展。

(一)加强工作指导,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监管部门要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布局特点,引导各地区合理有序推进民营银行发展,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加强引导,完善准备计划和风险防范安排,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良好做法,保护民间资本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改革环境。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二)推进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民营银行控制信用风险的重要保证。要从社会监管方面完善监管体系,积极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建立健全违约通报惩戒机制,通过增加失信成本提高借贷关系的质量和稳定性。加大打击恶意逃废债务力度,建立逃废企业责任追究制度。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三)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区域金融发展战略,定期发布指导意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市场定位和阶段性发展目标,调整信贷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加强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和银行间合作,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经营环境。

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4)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根据当前银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应着力规范操作,加强行业自律,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限制恶性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注,为民营银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标题:银监会出台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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