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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离岸家庭信托,律师们会脱口而出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泽西岛等避税天堂;香港的私人银行家可能会推荐新加坡和英国,它们是更成熟的监管者;如果将来有移民计划,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是不错的选择。只是,没人会提到香港。
因为79年来这里的法律一直是一样的,专业受托人甚至不能收取服务佣金,古代的反财产继承原则和反收入过度积累规则与现代高净值个人的财富继承是不相容的。然而,随着香港政府的“觉醒”,这一切都在发生革命性的变化。
12月1日,香港全新的《信托法》生效。新条例对1934年和1970年的旧条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包括赋予受托人更大的预设权力,包括保险、委任代理人、特许投资和收取报酬、废除两项普通法原则以及引入反强制继承规则。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香港的家族信托业从中世纪就直接进入了现代社会。
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独家采访时,香港信托协会主席、银联集团董事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刘家世表示,新《信托法》明确了信托人、财产授予人和受益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辅以适当的制衡措施,这为私人财富管理机构重新接受香港作为现代信托管辖区提供了激励。
受托人“掌权”
根据香港信托业协会的调查,截至2011年底,香港信托业拥有2.6万亿港元的资产,但其中大部分属于企业信托和养老金计划(mpf),几乎所有私人(家庭)信托都倾向于使用离岸信托。
即使香港在2006年取消了遗产税,也没有阻止香港富人将他们的金融资产转向离岸信托。刘嘉士说:“香港和新加坡的信托法是同根生的,两地的改革努力不尽相同,最终导致相反的结果。”
早在2004年12月,新加坡政府就改革了《信托法》,允许外国人不受法定继承权比例的限制,并明确规定了受托人和让与人之间的关系。新加坡的私人财富管理经历了黄金十年,成为“亚洲的瑞士”。
刘嘉士说:“连香港的财富中介都不推荐香港成为信托管辖区,这太荒谬了。改革并不表示香港会成为一个「避税天堂」,但只有明确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我们才可以提供诱因,鼓励财产让与人选择香港。」
根据普通法,除非经信托文书授权或在特定情况下,受托人不得收取报酬。“既然受托人不能收取佣金,他怎么能尽力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呢?”刘嘉实说道。
新《信托法》对此进行了重大修改,只要信托文件规定收费,专业受托人就可以从信托基金中获得报酬。与此同时,新条例赋予受托人任命代理人、被提名人和托管人的权力。受托人也可以根据财产的市场价值购买同等的保险,并取消对受托人投保金额的限制。与新加坡不同,如果信托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受托人可以将信托基金的任何基金投资于授权投资项目。
刘嘉实说:“把权力下放给受托人,就是间接地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权利和义务平等,受托人不再享有特别豁免权。一旦管理不当或产生误导,受益人可以随时撤换受托人,两者相互制衡。”
至于专营权投资项目,香港政府亦大幅降低了投资门槛。股票投资的市场资本已从100亿港元降至50亿港元。投资公司必须支付五年股息的要求已经被取消,在过去的五年中,已经支付了三年的股息,包括通过股票支付股息。
“法律保留为财产让与人投资和管理信托资产的权利。这相当于给家族信托增加了双重保险:受托人根据法定的审慎责任,利用保险、股票和基金投资来维持信托资产的稳定,财产让与人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风险偏好改变投资组合,这在香港是有先例的。信托基金提供了最大的灵活性,这对内地高净值人士来说尤其重要,因为他们更喜欢控制市场。”
刘嘉士预计,新法实施后,将吸引更多内地富人选择香港作为信托管辖地;不过,私人银行等财富中介机构将香港等同于新加坡和英国等现代信托地,因为它们在管理信托方面拥有更清晰的权利和责任,以及更大的灵活性,并逐步提高香港对家庭信托的认可。
反强制继承权
新《信托法》的另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是引入了反强制继承权规则。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的所谓强制继承权,旨在限制遗嘱人在死后决定如何转移遗产的自由。例如,遗产的某一部分必须留给妻子的继承人或直系亲属。如果无法满足这些强制继承人的比例,他们将退出在遗嘱生命之前建立的信托。
刘嘉时分析说,香港建立的家庭信托一旦与大陆法系的强制继承原则发生冲突,如何界定信托财产的管辖就显得非常重要。只要信托文件规定受香港法律规范,境外强制继承权就不会影响财产让与人出生时将流动资产转让给信托的效力。
以大陆高净值人口为例,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有多个孩子,久而久之,第二代纠纷就会出现。财产授予者使用离岸信托来确定财产分配的比例。一旦在中国出生的孩子以强制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拥有海外身份的孩子就可以被香港的反向规则所制衡。
「虽然起步较晚,但香港信托法的修订仍令人兴奋。英国和新加坡甚至率先进行了一些改革(香港可以建立永久信托,而英国和新加坡的固定期限分别为100年和125年)。更高的灵活性和更透明的权责分配,将使香港在全球信任地图上更具竞争力。”(傅宇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