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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标题下的“青微信名”,可以关注“审判要旨”对广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广告法”的规定外,还应该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单纯适用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就会明确的话,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处罚大体上,即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基础,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的程度。 第五条处罚和教育的结合大体上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反复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减轻、减轻的情况,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结果: (一)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二)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协助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有功劳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减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项规定不处罚的情况,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不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进行行政处罚。 “轻罚”意味着适用最低限度以上的处罚,“减轻处罚”意味着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 【审判文件】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浙江02行结束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郑**,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装** (特别认可代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 (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张**,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 (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上诉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上诉人**有限企业起诉广告行政处罚案件,不服**区人民法院于年12月25日颁发的()浙江0205行初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上诉。 本院于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议院审理本案,现在审理结束。 年12月29日,上诉人**市场监管局做出甬乡市监狱处[]77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宁波最大的茶叶、古玩、参茸市场”等在上诉人**企业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的广告中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构成广告中采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鉴于上诉人在调查中作了虚假陈述,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8款的规定,依法受到重罚。 鉴于上诉人以前从未有过与广告采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相同的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规则》第12条第3款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 上诉人有重、轻情节,依法不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受到重处罚,但被认为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政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诉人责令停止发行广告和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根据审理,原审法院于年7月16日根据被告**市场监管局12315平台相关通报进行起草调查,判断原告**企业涉嫌其微信公众平台上的推广用语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原告当天修订了微信公众平台的功能介绍。 年8月17日,原告总经理胡**接受被告调查,在当时原告公众号功能介绍中表示:“宁波最大的茶叶、古玩、参茸市场、东西正宗、便宜! 地址:宁波市江东南路145号”的表现 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甬乡市监听被告[]217号),向被告机关制作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复印件,通知原告听证的权利。 年10月10日,案件多而杂,被告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期限延长30天。 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陈述,提出申辩意见,但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案件特别多且复杂,被告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决定依法延长60天。 被告于去年12月29日发表了案件涉甬乡市监狱处[]77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去年1月3日直接送达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企业于年9月10日根据被告的调查信回信,回答被告:公众号“宁波金钟茶城”最近三个月的功能介绍如下:-7-16之前的功能介绍:宁波最大的茶叶、古玩、参菇市 地址:宁波市江东南路145号 -7-16迄今为止的功能介绍:浙江省最大的茶叶、古游、参茸市场之一,质量保证,价格便宜!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市场监管局作为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具有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广告的法定职权。 《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介质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据此,**企业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表了“宁波最大的茶叶、古玩、参茸市场”的介绍,属于“广告法”调整范畴。 这件事的争论焦点是被告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明确、适用法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合法。 一、原告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表的广告“宁波最大的茶叶、古玩、参茸市场”中,能否使用“最大”一词,是否是绝对化用语的问题。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采用(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本院认为,在该规定禁止采用的广告用语中,不仅包括已经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还包括与这些用语的表现意义相当的绝对化用语。 “最大”一词是抽象用语,“最大”既意味着空间占地面积最大,也意味着规模最大,客户流量最大,也意味着销售产品金额最大,与“最佳”相似,具有完美准确的内涵。 我认为原告最大限于经营面积和经营家庭数,显然没有根据。 因此原告发表的“宁波最大的茶叶、古玩、参茸市场”的复印件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第3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二、关于被告是否停止发行广告和过度处罚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的问题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行广告,对广告发行人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构批准广告审查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行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广告发行登记证书: (1)本法第9条、第10条规定的禁止。 因此,该院受到处罚决定命令金钟企业停止发行广告,认为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罚款的金额,原告认为30万元罚款是畸形的。 本院应该对广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广告法》的规定外,还应该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单纯适用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恰当,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进行明确的大体裁量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处罚大体上,即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基础,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的程度。 第五条处罚和教育的结合大体上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反复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减轻、减轻的情况,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结果: (一)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二)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协助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有功劳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减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项规定不处罚的情况,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不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进行行政处罚。 “轻罚”意味着适用最低限度以上的处罚,“减轻处罚”意味着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 在此事件中,**市场监管局适用轻处罚,明确了罚款金额的裁量为《广告法》规定的最低限度以上的低限制,即30万元。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通常允许行政机关裁量,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此案30万元罚款是否明显不当,必须结合禁止采用《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应保护的法益和案件具体违法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广告法》是规范广告活动,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 广告采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仅会误导顾客,不当刺激心理,导致广告混乱,还会贬低同行,是不正当的商业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因此,对原告金钟企业的广告违法行为必须进行惩戒处分,也必须进行处罚相当,根据案件参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考虑违法的情节和危害的结果。 具体来说,首先,**企业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了相关违法广告,但公众号的关注量很少。 因为这个推广范围小,广告影响大,客观上市场秩序紊乱程度轻微,对同领域的轻视危害小。 其次,茶叶、古玩、参茸是比较专业的领域,其广告发布者必须影响该领域内的客户,在金钟企业发布的广告中,表现为“宁波最大的茶叶、古玩、参茸市场”。 质量保证,价格折扣! ”,虽然刺激成本心理,但不会给客户带来很大的误解。 对于金钟企业是否是宁波最大的茶叶、古玩、参茸市场,客户通常可以根据自己的客观认识进行正确的评价。 另外,原告在去年7月16日接到被告的电话后,立即对广告进行了评级。 第二天社长胡旭成向被告询问时,公众号的页面上写着“宁波最大的茶叶、古玩、参茸市场、商品正式、价格便宜! ”。 的表现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企业案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罚款30万元,可认定处罚额裁量明显过重。 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处罚不服普通人的观念和被接受的程度,处罚过轻不利于依法进行市场监督,依法调查违法行为。 因此,根据上述具体情况,我院认为罚款金额改为10万元可以达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有助于保护民营公司的迅速发展,建设良好的法治经营者环境。 三、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案件逾期的问题,《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适用通常程序解决的案件必须在起草之日起90天内作出解决决定。 案件多而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决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 案件特别多、复杂,延期也不能决定解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必须总结讨论决定是否延期。 被告于去年7月16日进行了立案调查。 案件多而杂,被告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于去年10月10日将案期延长30天。 由于案件特别多且杂乱,被告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延长60天。 因此,被告于年12月29日作出案件处罚决定,未逾期,手续合法。 综合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变更被告进行的甬乡市监狱( ) 771号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300000元”定为“罚款100000元”。 根据上诉人**市场监察局的上诉,一、上诉人进行的被告处罚自由裁量符合法律规定,有事实根据。 从法律规定看,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权,符合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及相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从事实依据来看,被上诉人具有从重、轻情节到不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被上诉人因涉案广告违法多次举报,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当 上诉的人有很大的主观恶性状况,广告文案的修改也不是修正那个错误,为了避免处罚,不应该认定违法的情况轻微。 二、司法干预自由裁量以“明显不当”为限,一审判决直接变更处罚金额是干预过度。 行政处罚的“明显不当”违反了比例的大体和平等的大体,因此一审法院直接修改处罚金额既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合理性。 司法权转移介入行政自由裁量权影响行政权的依法行使,给现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的效力带来很大的不明确性。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轻或轻处罚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的,应当依照自由裁量的相关规则控制。 本案中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司法直接介入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后,行政机关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执法目的就会丧失,执法人员和相关公众对执法结果缺乏必要的事前判断。 三、行政处罚幅度通常不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心理负担能力 综上所述,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企业主张,一、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认定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与事实不符。 被上诉的委托人吴旭成,因为看了网页复印件与上诉人的执法人员的记述不一致,所以从通常人的理解的角度回答,不视为虚假陈述,事后被上诉的员工再次应对。 上诉人提出的相关协会的说明全部由该协会发行,即使盖上相关协会的印章也不存在伪造证据。 二、被上诉的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上诉人微信公众平台的关注人数至今为39人,大部分是被上诉人的员工和承租人,对外几乎没有影响,发行时间也不长,情节轻微,符合《关于广告监督执法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的不处罚情况 三、上诉人在被起诉的处罚决定中没有确定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多次报警。 四、被指控的处罚决定显然是不当的 根据被上诉人类似的违法情况,罚款的范围是5万到10万,违反客观公正。 五、一审法院直接变更处罚金额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此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上诉人作为**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进行本案广告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上诉人于去年7月16日进行了起草调查,于去年10月10日得到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将案件期限延长了30天。 由于案件特别多且繁杂,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决定依法延长60天,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起诉的处罚决定是经过起草、调查、告知处罚状况和听证权利以及集体讨论制定的,相关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在年7月16日前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功能介绍中采用“宁波最大的茶叶、古玩、参茸市场”的事实没有异议。 上诉人用这个推广词介绍市场规模,目的是影响经营者的市场经营及顾客的购物选择,《广告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介质和形式直接或间接由自己销售 《广告法》第9条关于“广告不得采用‘国家级’、‘最高级’、‘最高’等用语”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是向广告发布者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和服务,杜绝虚假广告,误导客户,与其他同类经营者非法 因此,如真实描述那样采用最高级用语不是法律禁止的范畴。 被上诉人推广用语是“宁波最大的茶叶古游参茸市场”,从普通人的认识角度来看,被上诉人是宁波地区相关市场中最大规模或销售额最高的,根据上诉人的调查结果,确认被上诉人不是宁波地区最大规模的古游市场 这个广告推广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 上诉的人于去年7月17日编纂了推广词,但此前的广告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需要对这种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示惩戒。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必须如实陈述,其提交的证据资料必须符合复印件的真实性,来源必须合法。 上诉人委托胡旭成调查解决,根据委托人自己的理由听取笔录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相应的法律结果应该由委托人承担。 因此,胡旭成创建的被上诉人微信公众平台“宁波最大的茶叶、古玩、参茸市场”推广词的陈述与上诉人调查的事实不一致,因此应该认定被上诉人在调查中做出了不真实的陈述。 另外,上诉人提出的宁波市收藏家协会发行的说明是,上诉人的员工以“个人领经济师”为由要求宁波市收藏家协会发行,上诉人说“仅限于本人录用陈文儿。 10.20”一词复印后,向上诉人提交了复印件。 发行本说明的经营者只表示个人录用,确认了其他录用无效。 因此,上诉人出示的这个说明是通过欺诈手段取得的,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应该认定在调查中提供了不确定的证据。 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增加了上诉人执法调查的难度,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的不真实陈述和不真实证据的提出构成了重罚的情节,是不正当的。 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适度处罚有助于教育被处罚者纠正违法行为,也有助于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建立行政执法的公共说服力。 被上诉人的上述推广语在该微信公众平台的介绍中是向网络媒体发表广告的行为,但作为微信公众平台是有限度的,在微信公众平台中,检索被上诉人的微信公众平台 实际上只有39人关注上诉人微信公众平台,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 此外,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发布的宁波十大典型网络违法广告的例子,与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违法广告行为相关的罚款金额不超过100000元。 综合考虑上诉人存在的与上述重处罚情节相同的广告没有违法行为的轻处罚情节,罚款3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现在的经济形势下已经太重了。 一审法院实现行政处罚的社会管理目的,考虑到维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经营者环境的目的综合分解后,充分考虑到保障当前民营经济健康和快速发展的需要,将罚款300000元改为100000元,合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由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益费5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审判员谭**审判员秦* 2020年4月20日书记官王*附上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以下情况,(一)原判决分别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介质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广告不得采用……(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来源:市监长缨发表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自媒体部(数字出版部)重视交流执法经验重视维权动态和保护市场公平正义复制市场经济大潮权威●专业半个月沙龙微信①“微信或id”,在“添加朋友”上粘贴搜索号码 ②点击微信右上角的“+”,出现“添加朋友”,进入“查找公众号”,输入公众号“市场监督半个月沙龙”,就可以马上找到。 原标题:《样品! 法院判断适用《广告法》的处罚不得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