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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网络信息办、教育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商务部、国务院SASAC、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消费者扶贫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工作目标、扶贫产品认定、扶持政策和工作平台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通知,到2020年,通过政府采购、扶贫合作、企业参与和社会组织参与四种方式,扶贫产品销售额将达到1000多亿元。
全文如下: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实物消费扶贫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东部有关省市合作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扶贫座谈会上关于消费扶贫的重要指示,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消费扶贫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商务部、教育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商务部的要求, 国务院SASAC、全国工商联现将实施消费扶贫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精准扶贫战略,创新扶贫方式,注重扶贫行动消费,注重扶贫产品销售,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影响,实现城市“菜篮子”和“米袋子”有效供给,促进贫困地区扶贫产业健康发展,满足城市居民升级和扶贫持续增收需求,防止“扶富不扶贫”,构建社会扶贫长效机制。
2020年,通过政府采购、扶贫合作、企业主体参与和社会组织参与四种模式,扶贫产品销售金额将达到1000多亿元,使消费者扶贫行动出现转机,迈出良好的一步。
从2021年开始,力争用3-5年时间不断拓宽扶贫产品销售渠道,稳步提高扶贫产品年销售额,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扶贫行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巩固扶贫成果、缓解相对贫困的社会长期扶贫机制。
二。扶贫产品的识别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制度和“县认定、市审查、省审查、国务院扶贫办汇总备案发布”的操作程序,规范扶贫产品的认定、发布和发布。
(1)识别。中西部省份具有法人资格和完善扶贫机制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自愿向所在地县级扶贫部门申请认定扶贫产品,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农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带动贫困人口数量和商品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县级扶贫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待认定的扶贫产品清单,按要求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市扶贫部门审核和省扶贫部门审核。扶贫产品的认定优先支持“万邦奇万村”扶贫龙头企业和市场主体。
(2)宣传。中西部省级扶贫部门将向国务院扶贫办提交本地区待认定的扶贫产品清单进行汇总,并在中国社会扶贫网上发布5个工作日。宣传内容应包括省、市、县名称、生产单位、产品名称、商品代码、贫困人口数量、商品价值、鉴定单位等。
(3)释放。根据公示反馈,中西部省级扶贫部门修订完善了产品目录,并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形成《国家扶贫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中国社会扶贫网上发布。
(4)管理。扶贫产品的鉴定定期进行。已认定的扶贫产品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原认定单位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存在问题并经核实的产品,以及一年内无实际销售额的产品,认定县应予以确认,省市扶贫部门予以批准,并报国务院扶贫办,由国务院扶贫办从产品目录中撤销,并在中国社会扶贫网上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鉴定和出版扶贫产品、数据统计、效果评估等名义收取费用。也不允许在消费者扶贫行动的旗帜下推销产品和服务,谋取私利。
三。支持政策
(1)在国家一级。一是国务院扶贫办协调有关方面加大对消费扶贫的支持力度,重点是扶贫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第二,国务院扶贫办公室协调相关部委出台金融政策、物流政策和“绿色通道”政策,支持扶贫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三、对于扶贫产品品种多、销量大、扶贫效果明显、服务机制健全、支持政策优惠的网下交易市场和网上销售平台,省级扶贫部门和东部省市合作部门可向国务院扶贫办申请授予“全国消费扶贫示范单位”。
(2)地方一级。鼓励各地创新消费扶贫方式,出台配套政策,切实推进消费扶贫。
东部地区。一是扶贫产品仓储、物流、检验检疫的扶持政策;第二是支持该地区各市场主体销售扶贫产品的政策。三是支持政策,促进扶贫产品在本地区的销售平台。
中西部。一是扶贫产品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仓储物流等配套政策;第二是支持该地区各市场主体销售扶贫产品的政策。三是支持政策,促进扶贫产品在本地区的销售平台。
四.工作台
(1)信息发布平台。国务院扶贫办通过中国社会扶贫网,定期公布中西部省份认定的扶贫产品清单,发布《国家扶贫产品目录》及其动态调整,展示消费者扶贫行动和扶贫产品销售的定期安排。
(2)服务监控平台。国务院扶贫办依托中国社会扶贫网,为符合条件的扶贫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消费扶贫代码等相关服务,并通过创新的消费扶贫试点企业,对扶贫产品销售数据进行直报和动态监控。
国务院扶贫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