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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管理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中,笔者发现及时更新信用主体的信用评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这里有一个简要的分析:
首先,在新形势下,静态信用评级结果不能作为动态信用评估的依据
静态信用评级结果是被审查的信用评级,通常有效期为一年。但是,通常不要求跟踪和审查有效期一年内的信用评级结果。它对评级对象在有效期内的信用动态缺乏刷新功能,甚至对失信情况或联合惩戒信息也缺乏刷新功能,导致信息使用者在使用信用信息时无法将信用评价为动态信用。
二是征信机构的实时信用报告具有信用考量的动态刷新功能
财政部《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信用信息业务是收集、整理、保存和处理信用信息并提供给信息使用者的活动。征信机构向信息用户提供的信用产品主要是信用报告和大数据平台在线查询的信用记录。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和信用记录具有大数据网络的实时在线信息,并具有动态刷新信用对象信用考量的功能。
三、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应具备考虑信用等级的内容
征信机构向信息用户提供的信用报告应当包含考虑信用评级的内容,这是征信机构在处理信用信息时应当具备的功能。例如,中国最先进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绿盾信用信息系统拥有多项计算机软件版权,如国家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评分计算与评估系统。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评分计算与评估系统设计了先进的评分等级自动生成标准和数学模型;他们还开创了记录信用和预测未来的动态信用报告模型,以及精确到秒的实时信用报告模型。绿盾信用报告系统等信用报告机构实现了信用信息自动生成评分等级和实时更新数据的功能。绿盾信用报告系统提供的实时信用报告和在线查询具有动态刷新信用评级的功能。
作者简介:朱培力,湖南工程学院退休教授,一级信用经理,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