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74字,读完约3分钟
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应该实现市场竞争的重要行业之一。发展民营银行不仅是优化银行服务市场主体结构、通过资本多元化拓展和丰富银行服务产业外延和内涵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快金融深化、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适应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民营银行的发展成为中国金融改革的焦点话题之一。2014年,首批五家试点民营银行获批。五家试点民营银行位于东部沿海地区(浙江两家、上海一家、广东一家、天津一家),实行四种不同的有限牌照银行模式,即小额存贷、大额存贷、公共存贷、区域专项存贷。
从银行业的重要性、有序开放的必要性和改革试点的稳定性来看,从保荐人(股东)承担自身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资格和抗风险能力、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拟设立的民营银行是否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具体策略、风险处置和回收计划是否合法可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比较,无疑是务实的,也是值得认可的。此外,在首批试点民营银行的基础上,银行业监管机构将按照一家成熟银行审批的原则,推进民营银行的扩能扩容。
在发展民营银行的过程中,国家应重视顶层的规划和设计,避免各地各走各的路。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坚持严格规范准入标准、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基本原则。,从而体现更加开放和公平的市场取向,并使市场在私人银行作为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发挥更好的作用。银行业监管部门应规范民营银行的准入、运营和退出机制,并对全过程进行监管,以加强系统性风险控制。
鉴于银行业和金融业的特殊性及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银行业主管部门在确定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资格或进入壁垒时,必须坚持高标准和严格要求,具体标准应规范、统一、可操作。只有符合条件或进入门槛的民营企业才能申请设立民营银行;对于设立私人银行的申请、审查和批准,银行当局应予以公布和披露,以接受最广泛的社会监督;私人银行的非商业机密信息也应通过报纸、网站和银行当局认可的其他媒体定期和不定期披露,并共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民营银行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银行当局应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款保险率等经济杠杆和其他必要手段进行调整和矫正。
在准入、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和社会监督等各种控制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民间资本和民营银行应主要考虑和决定民营银行的区域布局、业务模式、业务特征和战略定位,即应由市场而非政府决定。银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尊重市场规则和市场竞争,工作重点是严格制定和有效实施民营银行准入条件(包括从有限执照银行升级为完全执照银行的具体条件等)。),进入市场后的游戏规则,违反者的惩罚和退出规则等。作为市场的主体,私人银行按照既定的游戏规则行事,并在规则下公平竞争。违反者受到惩罚,失败者被清除,他们愿意赌博并输。
通过民营银行的市场化发展,可以加快我国整个银行业的改革和深化。如果中国银行业的兼并重组、竞争的失败和银行机构的破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并逐渐成为单位和个人习以为常和从容接受的常态,那么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也将走向成熟,可以称之为市场化。(经济学博士,高级市场观察员郭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