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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观察◎张凤仪公务员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部署加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为全民基本医疗保险打好基础,让更多人受益。根据意见,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将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缴费比例应达到50%以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如果一个家庭的强制医疗费用超过或超过一般家庭消费的40%,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已经承担了灾难性的医疗费用。根据国际权威医学杂志《柳叶刀》的数据,2011年中国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发生率为12.9%。特别是对于农民群众来说,看一场大病往往要花费几十万,这很可能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全纳医疗保险相比,大病保险体现了精确保障的理念。大病保险不是为了传播辣椒面,而是针对面临灾难性医疗费用风险的家庭。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可达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这些家庭的整体实际报销比例可以超过70%,可以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201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了《关于发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三年来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也暴露出各地试点项目进展不平衡,部分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
这次大病保险最大的亮点是将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定义标准,而不是疾病类型作为定义标准。以前,大病保险报销仅限于政府部门规定的疾病,目录外的疾病不能报销。这种做法过于狭隘,不能充分发挥大病保险的作用,也造成了政策歧视和不公。现在,如果指导得到有效实施,只要灾难性医疗费用发生,无论疾病类型如何,都可以获得补偿和援助。
政府主导的专业承包商有望为更好地提高医疗保障的质量和效率做出巨大贡献。与政府部门相比,商业保险机构更加规范和专业化,能够有效约束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同时,借助全国商业保险机构的业务特点,可以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整体水平,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随着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建设的最后一个缺陷即将得到解决。在这一制度下,从基本医疗保险到大病保险,两次报销可以有效减轻群众负担。对于参加大病保险后自费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疾病急救和慈善救助可以及时跟进,保证这些特殊群体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