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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聘青年鹏飞拒服兵役的解决办法
付鹏飞,男,1999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2263019991121xxxx,台江县南宫镇有党村人,中职学历。 年8月自愿入伍,经体检、政审、役前培训等征兵手续后加入四川广元武警中队,役前培训期间,本人已签订《依法服兵役承诺书》。 入伍后,鹏飞怕吃苦怕累,不想受部队纪律约束,以各种理由拒绝服兵役。 虽然县征兵办公室、南宫镇领导及其家属先后4次到付鹏飞所在部队,与本人耐心交谈,进行教育引诱工作,积极与所在部队大队长、辅导员、小队长、班长等共同进行其思想工作,但付鹏飞思想未转变,仍拒服兵役,年仅110人。
鹏飞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县征兵工作人员的正常秩序,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格性,加强国防事业的快速发展,对全社会适龄应征青年进行预警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军动》238号《处置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的暂行办法》。
(一)南宫镇人民政府责令鹏飞进行为期10天的《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二)将付鹏飞列入国防义务履行失信名单,县人武部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台江县分行领导台江县各银行,3年内不得给予付鹏飞信用优惠政策支持和利率优惠支持。
(三)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相关单位不得录用付鹏飞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职工和事业单位职工和国有公司职工。
(四)县公安局在付鹏飞个人户口“兵役栏”中注明“拒服兵役”的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五)县教育局两年内不得为付鹏飞办理升学手续。
(六)县市场监督局三年内不得为付鹏飞办理商业手续。
(七)县民政局、县住建局不得将付鹏飞纳入困难补助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范围。
(8)取消鹏飞义务兵优惠,按台江县全年义务兵优待金的3倍罚款,共责令13500元本人和家庭承担征兵体格检查、政审和退役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共计24500元,上述两项共计38000元,由县民政局执行,并征收
(九)以南宫镇人民政府组织带党村召开村民大会、以挥鹏飞拒服兵役为由被部队除名的问题为反对典型进行预警教育。